雙倍賠償為何難實現 法官解讀三大原因
發布時間:2004-03-22 瀏覽次數:2579
案例一:“香武仕”用戶敗訴又告央視
2002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發布消息,丹麥原裝進口產品“香武仕”音響竟然原產于廣東東莞某村。消費者周先生將“香武仕”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賠償。但法院經審理查明,香武仕音響系深圳市眾陽電器有限公司提供,該公司向銷售商提供了在丹麥商標局核準注冊的“SUNWOODS”、中文“香武仕”商標。同時法院認為,媒體報道不能構成認定欺詐的條件。這樣,周先生同許多索賠的消費者一樣最終敗訴。
就在兩次訴訟敗訴后,周先生日前又將前年3月15日播放“假洋鬼子香武仕”的中央電視臺告上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央視發布假新聞,電視臺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706元及精神損失費1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案例二:狀告電腦商欺詐被駁回
消費者范先生從紫光公司在北京市海龍大廈承租的柜臺購買了由嘉華公司提供的“東芝1000型”筆記本電腦一臺,總價為9588元。范先生說,購買時銷售人員告知他電腦可寬帶上網,但他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所購的電腦并無網卡,后從網絡上查閱該款電腦的說明,卻發現該款電腦根本就無寬帶接口。
范先生稱,紫光公司和嘉華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要求雙倍賠償。但是在訴訟中,被告稱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沒有說該款電腦可寬帶上網。由于范先生無法舉證“銷售人員確告知所售電腦有網卡”,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范先生的雙倍賠償請求。
法官:三大原因難得雙倍賠償
北京市法院法官分析說,造成雙倍賠償難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消費者對欺詐行為的舉證難,對法規的認識錯誤及明顯的知假買假。
專家稱,雙倍賠償在實踐中的理解是比較狹義的,索賠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必須是商家提供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如此狹窄的范圍與雙倍賠償的普遍主張形成鮮明對比。法官提醒老百姓,在打官司時,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商家有欺詐行為,在提出“雙倍賠償”時還是謹慎為好,以免白白多掏訴訟費。
當然,也有人認為,法律規定不甚明確及司法實踐中對雙倍賠償的理解過于狹窄,使得一些情理上應該得到的雙倍賠償難以支持。實踐中對于雙倍賠償應該減少老百姓維護權益的成本。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