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尊重人的價值和權利,充分發揮民事審判保護人民權益,促進我國社會文明、進步、協調發展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級法院要精心審理涉及農民利益的各類案件,依法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民增加收,這是從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上了解到的消息。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從 1982 年開始,中央針對農村改革不同時期面臨的主要問題,連續五年下發了五個“一號文件”。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為了解決近年來廣大農民增收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問題,又下發了第六個“一號文件”,即《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將《意見》的精神具體貫徹落實到民事審判工作中,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為農民增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營造成良好法制環境、提供法律保障的職能作用,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精心審理好涉及農民利益的各類案件,依法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當前各級法院的民一庭要抓好兩項工作:首先,各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領導要組織全庭同志認真學習中央“一號文件”,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分析研究民事審判工作如何具體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為農民增收提供法律保障的問題,分析研究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村經濟發展所產生的積極影響,分析研究農村經濟關系變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類型案件,以應對農村經濟關系變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更充分地發揮民事審判為農民增收提供法律保障的職能作用。
  其次,法院要精心審理好各類涉及保護農民利益的案件。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農”案件看,主要有兩類糾紛比較突出。一類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和條件,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權利。農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引起我們各級法院民一庭領導的高度重視。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對剝奪、變相剝奪農民承包經營權和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一定要及時受理,精心審判,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類是因土地征用而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從全國法院的情況看,對因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各地法院掌握的原則不同。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除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歸個人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都歸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個人能否成為權利主體,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最高法院民一庭對此進行了專門研究,現在還沒有形成妥善的解決方案。
  此外,中央“一號文件”下發后,可能會出現一些與承包經營權有關的新類型案件,如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可能會提起落實其承包經營權的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一定要在堅持依法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妥善的處理。上級法院民一庭也要加強對審判這種新類型案件的指導。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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