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綜合業務拓展部客戶代表吳小軍,利用工作之便與安徽省農民孫運好合謀騙取公司手機52部。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兩人上訴,維持一審東城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吳小軍六年有期徒刑,孫運好五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吳小軍、孫運好經預謀后,在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開展的“單位擔保?租借CDMA手機”活動中,利用吳小軍的職務便利,私自留存2002年11月12日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與北京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租借手機合同,偽造該公司印章,并于同月18日冒用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簽訂虛假的租借手機合同書補充協議,騙取27部各種型號手機,共價值10萬余元。兩人又于同年12月24日,冒用北京某科貿有限公司的名義,以相同手段騙領25部各種型號手機,共價值9.6萬余元。在辦理該筆業務時,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發現吳小軍涉嫌詐騙,于2003年2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后,吳小軍將其中4部共價值1.5萬余元的手機退還中國聯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吳小軍、孫運好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吳小軍伙同孫運好,利用職務之便,共同將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文章出處:轉載自京華時報
文章作者:高志海、李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