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華網、中國法院網、人民網聯合推出一周(2月2日-8日)法治熱點新聞,內容如下:
  江蘇首起組織男子同性賣淫案開庭
  2月6日,江蘇省首起組織男青年同性賣淫案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月至8月,南京“正麒”演藝吧老板李寧先后伙同劉某、冷某等人,采取張貼廣告、登報招聘“公關”等手段,招募、組織多名男青年在其經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演藝吧內,先后7次與男性消費者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從中牟取利益。檢方認為,李寧等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1項,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了確定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是否構成犯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匯報。2003年10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此案作出口頭答復:可以參照《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1項進行定罪量刑。
  李嘉廷之子被終審判決15年有期徒刑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以李勃伙同其父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便利,共同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50萬元、港幣560萬元,終審裁定駁回李勃上訴,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勃的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便利,接受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榮(另案處理)請托,為其出口香煙以及與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由李勃出面3次非法收受楊榮給予的港幣560萬元。此外,被告人李勃與其父李嘉廷共謀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之便,接受云南俊發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另案處理)請托,為其謀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財物。李嘉廷先后在開發昆明螺螄灣市場改造項目和世博園住宅小區項目上為李俊提供幫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勃給予的人民幣950萬元。昆明中院于2003年8月1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勃有期徒刑15年,已追繳的贓款上繳國庫。
  綁架演員吳若甫的犯罪嫌疑人落網
  北京市公安局4日證實,3日北京警方抓獲綁架演員吳若甫的9名嫌犯。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說,2月3日警方成功打掉一綁架犯罪團伙,將涉嫌持槍綁架人質的王立華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安全解救了先后被綁架的人質杜慶疆和吳若甫,并繳獲了作案用的槍支和汽車,起獲了部分贓款。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據報道,吳若甫是3日凌晨被劫持的。
  今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確定八大要點
  2004年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方針,深入開展“嚴打”整治斗爭,確定的工作要點:一是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二是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三是構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四是著力解決治安管理的突出問題,五是加強綜治干部培訓工作,六是嚴格實行和健全完善責任制,七是做好2001至2004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評先表彰工作,八是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安徽省巨貪尹西才出庭受審
  2月6日,安徽巨貪尹西才涉嫌犯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尹西才曾任淮北礦務局林業處黨委書記、林業處處長、安徽金蟾藥業總公司總經理、安徽金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在他任職期間,采用截留銷售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貪污技術服務費等手段,伙同他人瘋狂侵吞公款902.6447萬元,其中個人所得贓款570.9447萬元;且在他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期間,現有家庭財產人民幣2028.679395萬元和美元66.82165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因此,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其提起訴訟。
  全國首例郵品代保管非法經營案宣判
  2004年新年伊始,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對被告人秦義山非法經營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秦義山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于1997年8月注冊“中宇集郵有限責任公司”一直從事郵品代保管業務。通過向客戶提供或推薦該公司的郵品,雙方簽訂協議,客戶按中宇公司高于市場價20%左右的報價交付保證金和1%的手續費,雙方共同將郵品點封后,由客戶帶回保管,在約定期限屆滿后,客戶將郵品原封交回中宇公司,中宇公司將保證金退付客戶,同時向客戶付給一定比率的代保管費。2001年1月3日,秦某謊稱去北京進貨,攜帶客戶交付的保證金31萬余元匆忙逃離金昌,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全國首例儲戶被搶狀告銀行索賠案宣判
  2月5日,全國首例儲戶被搶狀告銀行索賠案在昆明宣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131934.48元。2003年2月26日,建設銀行昆明市官渡支行發生了一起歹徒持槍搶劫案,受害人吳艷紅的家屬以銀行疏于防范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賠償死亡賠償金、撫養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74101.96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銀行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對存款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緝拿歸案的情況下,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保安公司與被告銀行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保安公司派駐銀行值班的保安的履職行為,應視為銀行的行為,故對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應由銀行承擔。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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