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受委托替當事人代書遺囑,按規定應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同時到場才有法律效力,但該所只去了一名律師,雖然找來當事人的親屬做見證,但仍是一份無效的遺囑。事后,遺囑收益人因此而未能繼承遺產,就將該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
  史老太育有兩個兒子,一直以來與大兒子關系好,便想等自己百年之后,將名下所有財產讓大兒子一人繼承。經人指點,2001年12月25日,她到某律師事務所,將自己的意愿作了說明,委托該所代寫遺囑。雙方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約定由該所的宋律師完成代書遺囑的相關事宜,為此,她支付了1000元非訴代理費?!?
  第二天,宋律師攜帶草擬的遺囑到史老太處,告訴她還需一名證人。史老太聽后表示可以請其弟史某。此后,宋律師和史老太的大兒子徐先生一起到史某家,在宋律師說明緣由后,史某在遺囑上簽了名。
  史老太于2002年3月10日病逝。辦完喪事,徐先生即持遺囑要求繼承遺產,但遭到父親和兄弟的反對,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遺囑有效。但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份代書遺囑無效,判決史老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徐先生、其父、其弟三人均分。徐先生事后認為敗訴是因為那份沒有發生效力的代書遺囑的緣故,于是將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同義務就是為史老太完成一份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代書遺囑。如今該律師事務所履約不當而未完成這一義務,導致徐先生未能全部繼承史老太的遺產,損失慘重,律師事務所理應賠償徐先生由此所受的損失。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該律師事務所賠償徐先生合理損失434174元。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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