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上午9時,原北京佳瑞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維高之女程悠蘭涉嫌偷稅一案一審有了結果,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程悠蘭犯偷稅罪對其公開開庭宣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708.993608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6月至1999年下半年,程悠蘭在任北京佳瑞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伙同其弟程慕陽(在逃)指使或同意公司財務人員采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作案10起,共計偷逃稅款219.6萬余元。此次法院審理認定了其中的6起,查明被告人程悠蘭共偷逃稅款177.2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悠蘭在擔任佳瑞公司董事長、法人且主管該公司財務工作期間,為該公司偷逃稅款數額巨大,占同期應納稅款比例的19.76%至19.98%,違反了國家稅收征管法規,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已構成偷稅罪。同時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程悠蘭偷稅罪的10起事實中的4起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鑒于程悠蘭在審理期間尚能認罪、悔罪,并有積極補交稅款的表示,可依法酌情從輕判處。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程悠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宣判當日,該法院立即對被告人程悠蘭變更了強制措施,對其進行取保候審。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米 錄、張偉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