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須支付報酬
發布時間:2004-01-07 瀏覽次數:3438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日前通過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7日施行的這一決定在作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明確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摘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解釋是在著作權法修改前、法律沒有對網絡著作權問題作出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出臺的。這一解釋對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形式與著作權的關系、著作權人享有的在網絡傳播作品的權利、網絡傳播作品行為的性質、網絡環境下的法定許可使用作品、侵權行為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權利管理信息保護、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等問題的法律適用等都作了規定,基本解決了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難題。不少內容為著作權法修改時得到了采納。修改后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這一保護辦法起草和出臺還需要時間。因此修改后的這一解釋仍將繼續適用。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沈路濤、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