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七項制度確保做好二○○六年度案件質評工作
發布時間:2006-01-09 瀏覽次數:1313
一、定期抽查與專項評查相結合。根據《全省法院案件質量評定標準(試行)》,通州法院改過去對所結案件全面評查為定期抽查。即對每月所結案件由質評組按不低于20%的比例,從法院綜合系統中查詢本月各庭所結案件的案號,進行隨機抽選后進行評查。同時,針對訴訟費的收取是否規范、開庭程序是否規范、法律文書的質量等問題以及二審發回改判的案件,適時進行專項評查。
二、信息編報制度。質評組將案件的評查情況及時匯總、認真梳理、客觀分析,每月編輯一期《質評專刊》,作為內部交流資料,對案件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在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同時,進行內部通報。個性問題通報到案件承辦人和所在部門及分管院長,共性問題在全院范圍內通報,重大典型問題及時向院長及審判委員會通報。
三、優秀案件評選制度。即對被評查為合格的案件中,對于符合優秀案件的,由質委會定期召開質評工作會議進行評定。對被評為優秀的案件,除要求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外,還要求法律文書說理透徹、案件承辦人的意見與最終判決結果相一致,并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分析講評制度。由質評組負責人或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定期地重點分析講評典型案例、優秀裁判文書、發回和改判案件及案件評查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和主要錯誤。
五、優秀裁判文書評選制度。采取由各庭自薦和質評組推薦的辦法,由質委會定期進行優秀法律文書的評選。
六、反抽查制度。對質評人員普遍存在的怕做對頭、評查工作有時存在走過場的弊病,專門制訂了反抽查制度。對質評組評查過的案件,由院監察室定期進行抽查。如質評組不認真負責的評查或對發現的質量問題采取包庇、姑息態度,則視情由監察室進行處罰。此舉一方面加強了質評人員的責任心,另一方面,也使案件承辦人覺得質評人員查出案件質量問題將不再是“找麻煩”,“跟自己過不去”,使質評人員處于監督他人與被他人監督之中。
七、調研工作制度。對于案件評查中發現的有爭議或值得探討的問題以及典型案例,認真加以分析和研究,及時總結成調研報告,并轉化成調研成果;同時,做好典型案例的編報和優秀裁判文書的總結推廣工作。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