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2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通州法院作出的駁回原告成某狀告通州市信訪局的起訴的裁定。該案表明信訪局并不是萬能的,公民的信訪,應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
  成某因就業問題向江蘇省信訪局寫信要求落實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后江蘇省信訪局將信函轉給通州市信訪局。通州市信訪局作出《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告知原告成某寫給江蘇省信訪局的信訪件,現已轉至通州市信訪局處,并已根據《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將原告成某提出的落實本人畢業使用政策問題的請示,轉送至通州市人事局辦理,請原告直接與該局聯系。原告收到《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后,認為其信訪的單位是江蘇省信訪局,而不是通州市信訪局,通州市信訪局簽發《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屬濫用職權,遂以通州市信訪局為被告,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撤消。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信訪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必須履行的職責之一,故被告對由上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原告的信訪事項享有依法處理的權利。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信訪事項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是信訪工作機構實施具體信訪行政行為的一道程序,是履行職責過程中的一個環節。被告作出的《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將其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告知給原告,僅是為了便于原告及時了解其信訪事項的處理過程,并未侵害原告的信訪權利。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州法院遂于2005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原告成某的起訴。后成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訴。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鮑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