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有效的調動質評人員的積極性,準確定位承辦人和質評人員的責任,理順評查與被評查的關系,推動案件質量全面提高,睢寧法院推出了“簽章制”案件評查方式。
  具體做法是:評查人員在評查結束時,在自己負責評查的卷宗封底加蓋“案件質量評查專用章”,同時在上面簽名、蓋章,加注評查日期。院里定期從已評查卷宗中抽查,根據抽查結果對質評人員進行獎懲。這就意味著從簽名、蓋章的那一刻起,評查人將永久性對自己評查過的案件負責,將案件承辦人和質評人員都列入被監督的范圍,從而消除了將質量評查作為走過場的弊病,。
  一枚小小印章的出現,徹底打破了案件承辦人和質評人員的“心理防線”,以往的依賴和僥幸心理因雙方均處于被監督者的位置而變的蕩然無存。對案件承辦人來說,質評小組查出案件質量問題將不再是“找麻煩”,“跟自己過不去”。因為如質評小組不認真負責的評查或對發現的質量問題采取包庇、姑息態度,質評人員將冒著被數倍處罰的風險。對質評小組而言,案件質量評查將純粹是正常工作,不帶有任何個人感情。對評查者和被評查者而言,雙方均處于被監督者的位置,不存在誰比誰更有優勢的問題。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部分案件承辦人質評小組工作無人監督的對立情緒。
  關系理順了,質評工作好開展了,案件質量穩步提高了。       

文章出處:睢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