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縣人大代表旁聽、評議行政審判庭審
發布時間:2005-12-16 瀏覽次數:1395
原告龔某不服被告海安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訴稱:2005年,江蘇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縣曲塘鎮曲塘南橋施工,破碎機的噪聲嚴重干擾原告飯店的正常經營和生活。原告多次找施工隊交涉未果,不得已拉掉施工電源。目的不是阻撓施工,而是求得問題的解決。被告對我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決定,是被告利用權力采取強制的手段壓制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辯稱:我局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適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我局的處罰決定。
海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江蘇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縣曲塘鎮曲塘南橋施工。龔某以該橋梁施工中打樁造成其房屋損壞,補償款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為由,在2005年8月6日、8月8日和8月9日的上午,3次擅自將施工組的供電閘刀拉下,導致造橋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同年8月9日,海安縣公安局接到電話報案后,由曲塘派出所受理并派員進行調查,龔某對3次擅自將供電閘刀拉下的事實予以承認。2005年9月22日,海安縣公安局作出給予龔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龔某不服,經行政復議程序后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庭審,龔某深受啟發和教育,自感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行政法規的規定,海安縣公安局對其處罰于法有據。經海安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調,龔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合議庭經合議,認為原告龔某主動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遂依法裁定準予其撤回起訴。
爾后,海安法院召開了人大代表評議行政審判庭審活動的座談會。會上,人大代表對海安法院通過行政審判,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認為通過行政審判,能夠有效地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對推動依法行政的進程有著積極意義,特別是對法院通過行政協調,化解矛盾,做到案了事了,為構建和諧社會所作的貢獻表示贊賞。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陳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