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5萬后房屋被易主 原來這波操作是“套路貸”
作者: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夏倩 發布時間:2019-12-04 瀏覽次數:683
要借錢就拿房子來抵押,還得進行委托公證,簽訂空白借款協議。“套路貸”又有了新“套路”,借錢給你看中的不是利息而是你名下的房產。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套路貸”案件生效。
2015年11月,急需用錢的陳某經人介紹來到了顧某經營的小貸公司,欲向顧某借款15萬元。顧某表示為了保證陳某后續能還錢,必須要辦理房產抵押。于是,陳某回家說服了父母,一同去顧某的公司,將父母的房屋辦理了抵押手續,并且辦理了一個以顧某公司的員工段某為委托人的委托公證,還簽訂了空白的借款協議。
一段時間后,顧某以陳某未能按期還款為由,指使段某把陳某父母價值37萬多元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姐姐名下,同時,指使其姐姐以購房為名辦理了銀行貸款30萬元,并將錢款交給其。后來陳某得知房子被賣,還給顧某16萬元,但顧某仍然拒絕把房子歸還給陳某。
無獨有偶,2016年7月,童某向顧某借款15萬元,也辦理了一系列手續,在交納各種費用和利息之后,他實際拿到手13萬元。幾個月后,顧某以童某沒有按月支付利息為由,指使段某將童某父母價值33萬多元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隨后又把房子低價賣給了別人。在童某聯系顧某商量還款事宜時,顧某將還款金額壘高至25萬元。同時,為了逼迫童某父母搬離房屋,顧某還指使他人非法入侵童某父母家中十余天。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顧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3個月;被告人段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兩人退賠受害人損失。案件判決后,被告人段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上述案件中,顧某和段某在已設定房屋抵押、“債權”保障的情況下,誘使被害人辦理全權委托處置房屋的公證,簽訂空白借款協議等材料,并以行規等為由單方持有借款協議、公證書,后又通過單方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進而處分被害人房產,事后又惡意壘高借款數額阻礙被害人贖回房屋。顧某和段某的行為屬于“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虛構債權債務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
法官提醒,市民辦理抵押借款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保留好相關憑證和證據,留意別“踩坑”。首先委托公證不能輕易做,那會造成房屋被過戶的風險,其次空白協議千萬不能簽,否則一旦有糾紛,所謂的白紙黑字會讓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