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日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0年9月5日,某村委會與原告37戶村民中的36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書,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共租用原告土地89.6畝,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租金抵作原告的“三糧五錢”。村委會租下后便將該地承包給杜某等人種植蔬菜,后因故杜不種植。2003年1月18日,村委會將89.6畝土地中的59.38畝租賃給被告徐某進行花木栽培,約定租期20年,租金第一、第二年為150元/畝,第三年200元/畝,第四年260元/畝,第五年以后280元/畝。2005年4月27日,原告以村委會和徐某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歸還原告土地59.38畝,并賠償原告自2003年以來的損失。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村委會認可本案爭議的59.38畝土地屬原告的承包地。2000年9月村委會以“反租倒包”形式與原告36戶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是有效的。2001年中共中央中發[2001]18號“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    2003年1月18日,村委會將59.38畝土地租賃給徐法春經營花木栽培,違反國家政策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是無效的,現原告堅持要求收回土地,其訴訟請求應當支持。考慮到徐某栽培的花木移植的季節性,應給予適宜花木生長移植周期,并給予一定的移植時間。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徐某于2006年4月30日前將租賃栽培花木的59.38畝土地返還給原告淮安市淮陰區丁集鎮丁集村6組37戶村民使用;二、被告徐某給付被告村委會租金至2006年1月底,如徐某在2006年1月底前移清花木,村委會少收租金3個月;三、駁回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徐某不服,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1、其與村委會達成的租賃土地20年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時村委會強調了土地屬村集體所有,與村民無關,因此才簽訂了該協議;2、花木園在經營工程中,自2002年冬天起一直無人主張權利,并原告37戶農民中還有人在花木園做工,說明上訴人沒有侵犯原告的權利;3、原審判決不利于招商引資和構建和諧社會,未保護個人財產權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原告村民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并認為:爭議的土地應原告37戶村民所有,已經得到土地的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村委會的承認,依照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有權主張收回屬于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由于歷史的原因,村委會將該土地通過返還租金的形式取得爭議土地的經營權并將該土地承包給徐某經營,并用該土地的租金折抵37戶村民應上交的農業稅費,但因該行為侵犯37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被法律和相關政策所禁止。對上訴人主張的村委會承諾爭議土地為村委會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未提供相關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村委會與徐某簽訂的合同無效并判決徐某退還37戶農民的土地符合法律規定。對徐某主張的損失問題,因該損失是履行與村委會的合同中發生的,可另行主張權利。徐某的其他上訴理由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無關,法院不予理涉。基于上述理由,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章出處: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