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一般民間糾紛與我國長期形成的民族傳統文化觀念相通,容易為矛盾雙方群眾接受,近年來,江蘇省沛縣法院把指導民調工作當成與審判工作同等重要的大事來抓,堅持“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取得顯著成績,大量矛盾糾紛被化解在基層,為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不缺位”是指法院運用審判手段支持人民調解不缺位,對人民調解組織根據法律、社會主義道德、善良風俗和習慣等社會規范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一律予以支持。“不錯位”是指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不錯位,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是業務指導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不能按照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來發通知、下指示,而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的邀請,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指導工作。“不越位”是指法院在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時,不能代替或者變相代替人民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活動,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和調解技巧進行指導,絕不能直接插手具體案件的調解活動或就個案的具體處理發表意見。
      

   
文章出處:沛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寶樂、孫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