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先予執行作為一項扶持弱勢群體的民事訴訟措施,可以有效地解決急需贍養、扶養、撫育、醫療費用、勞動報酬、排除妨礙等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然而,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由于當事人知之甚少、法院審執分離體制、承辦人怕惹麻煩等原因,各地法院卻很少采用該措施,未能真正體現先予執行措施在審判實踐中的積極意義。為此,如東法院出臺相關制度,規范先予執行措施,充分發揮先予執行措施的積極作用,有效維護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提高思想認識。牢固樹立法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辦案理念,強化親民、便民、護民、利民訴訟措施,嚴格遵守實體法與程序法相關規定,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同時,切實維護當事人最大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律釋明。對符合采取先予執行措施條件的當事人,立案法官與審理法官需及時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講解民訴法第97條規定,并告知提出申請的程序、辦法、途徑。
  三、強化部門配合。對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案件承辦人需認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確需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的,執行部門、法警大隊必須及時予以支持與配合,確保在最短、最快時間內完成執行工作。
  四、提供物質保障。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的,相關部門人員必須主動配合,及時提供車輛、攝影器材等物質裝備,并且免收當事人相關費用,確保先予執行順利進行。
  五、明確責任追究。對符合先予執行申請條件的案件,如由于案件承辦人疏忽或延誤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造成當事人或案外人財產損失的,嚴格追究承辦人錯案責任。

      

   
文章出處:如東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郁宏軍、張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