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開車找仇家 被打之后撞無辜
發布時間:2005-07-04 瀏覽次數:1395
本網宿遷訊:7月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徐某因與顧某有矛盾,于2005年2月20日下午4時許,酒后開自己面包車帶徐甲和徐乙到顧某家找顧某,現場雙方發生沖突,被當地群眾勸開。被告人徐某被顧某打了二巴掌,便上車駕駛自己面包車轉圈撞向圍觀的群眾,轉第二圈時,將未來得及躲閃的梁某(男,57歲)撞倒,致右腿骨折(構成輕傷),將邱某的三輪車撞壞。圍觀的群眾上前攔車,被告人徐某害怕被攔下來后挨打,直接開車離開現場到當地派出所,后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不顧他人安危,駕駛機動車向人群沖撞,造成一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后,被告人徐某主動駕車到派出所接受審查,屬自首,在訴訟中能夠坦白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
文章出處: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劉金龍、朱來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