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水利局原局長王猛栽了
發布時間:2005-06-23 瀏覽次數:1395
本網南通訊:6月22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原海安縣水利局局長王猛因犯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5100元,扣押在案的56900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猛,1957年生,大專文化,1996年11月任海安縣吉慶鎮黨委書記,2002年3月至案發任海安縣水利局局長。2000年春節前至2004年春節前,被告人王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7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34.2萬元。 2000年,王猛擔任吉慶鎮黨委書記期間,接受海安縣某蓄電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安排一副鎮長出面協調蓄電池公司與吉慶鎮某村之間的土地租金及環境污染方面的矛盾。當年春節前,王猛在家中收受王某賄賂的人民幣10000元。 2000年,海安縣吉慶鎮油廠改制時,王某某想購買該企業,就找吉某(原吉慶鎮公業辦公室副主任)幫忙。吉某隨后以自己想與王某某合買企業為由找到王猛,向其表達了購買意向。同年8、9月的一天,吉某受王某某委托到王猛家中以自己的名義送給王猛人民幣10000元。 2000年下半年,吉慶鎮政府決定在某線業有限公司西邊開發絲線市場,線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即向王猛提出希望開發時西擴2米,并將公司附近的地皮給他。一段時間后,其聽說王猛的兒子生病,就借這個機會送給王猛人民幣6000元。后因矛盾較多,王猛在吉慶任職期間沒有辦成。 2000年1月,吉慶鎮所屬企業某合成纖維有限公司改制時,王猛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購買該企業謀取利益。其于2000年至2004年,先后10次收受楊某所送人民幣6萬元。 包某系吉慶鎮農機站站長同時兼任軋花剝絨廠廠長。2000年3月剝絨廠進行改制,王猛幫助包某買斷該企業并答應幫其申辦棉花資格加工證。2001年春節前,為表示感謝及拜托幫忙,包某到王猛家中送給王猛人民幣20000元。 吉慶鎮某村辦企業通海線帶廠改制時,廠長顧某和另外兩位股東想合伙購買,遂找王猛幫助。王猛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答應優先考慮,在方案討論及確定受讓人條件時,把顧某作為重點考慮,為此公告張貼后,只有顧華來符合報名條件。2001年2月20日,顧某順利買得線帶廠。2002年春節前,王猛收受顧某所送人民幣30000元。 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某飼料公司董事長丁某來到王猛的家中,送給王猛人民幣6000元,拜托其幫助協調該公司與水利局一下屬企業之間的矛盾。因問題不好解決,王猛將6000元又退給了丁某。2004年春節前一天中午,丁某又一次來到王猛家送上6000元,并再次拜托王猛幫忙。后王猛安排他人協調,矛盾得到解決。 2002年,海安縣水利局下屬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海安公司進行改制時,王猛接受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的請托,在改制過程中為其謀利。王猛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在公司改制時幫助崔某順利獲得了該公司的受讓權,同時還為公司調整債務120余萬元,并將水利工程公司抵押給中行的3300平方米土地作為保留資產給崔某抵算往來。2002年8月,其收受崔某人民幣20萬元,后以仲南國的名義將20萬元存入銀行。2004年3、4月間,王猛曾將錢退給崔某,因崔某拒收而未果。2004年8月,崔某因涉嫌貪污被立案偵查,崔某家屬因要為崔某退贓找王猛幫忙,王猛借機將20萬元交崔某家屬。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猛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可酌情從重處罰。王猛收受王元圣、崔小平賄賂后曾有退款的行為,案發后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王猛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認定上訴人王猛受賄的事實中,除收受崔某20萬元一節,系辦案機關在查處崔某貪污案時掌握的相關證據外,其余受賄事實當時并未掌握,而是上訴人王猛自己主動交待,經辦案機關調查核實后得以確認的。故上訴人在一、二審期間否認原有相關的有罪供述,并稱辦案機關違法取證,并無事實依據,難以采信。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海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