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該規定中關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房屋"的規定,各法院理解不一,把握的尺度也不相同。為了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規范執行工作,市法院結合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人均住房使用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居住房屋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不足本市上年度正常的人均居住面積(通常為建筑面積)的,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執行該房產,但應考慮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基本生活居住所需;被執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市上年度正常的人均居住面積的,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應當執行。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