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訴訟調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作者:王揚 發布時間:2007-04-25 瀏覽次數:2401
一、調解應貫穿與庭審的全過程
具體而言,在庭前準備階段,先由法官助理進行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法官匯報;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秉持中立地位,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注意協調與控制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和關系,為下一步的調解打下基礎,同時也要注意不能因調解而造成庭審程序的冗長;在庭后,基于案件的庭審情況,本著合理合法的原則,為當事人澄清一些無謂的爭執,避免案外因素對調解的進一步進行造成障礙,積極化解雙方矛盾,盡可能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不斷縮小當事人之間的認識差距,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而諸如群體性糾紛、社會影響較大以及新類型的問題等,若在當庭不能調解以及庭后的進一步調解亦無法奏效的情況下,則在庭后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作好此部分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爭取在相關部門的幫助下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另一方面注意防止矛盾激化。
二、糾紛的解決機制應多元化
要充分調動包括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律師、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和個人參加調解工作,這是做好民事調解的“天然優勢”。法院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注重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化解矛盾糾紛,形成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的工作格局,共同努力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
三、調解要確立目標并注重效果
法院作為糾紛解決和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法院對涉農、企業破產等一些敏感案件高度重視,謹慎處理,力求案結事了。 調解涉農案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深入田間地頭,深入基層群眾,掌握第一手的情況,有的放矢地進行調解,取得群眾的信任,最后促成調解的成功。
四、做好調解工作要甘于奉獻
調解技巧是一項綜合性的技巧,要求法官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諳熟社情民情,更重要的是要具備奉獻的精神。這里的奉獻不僅包括法官在很多時候必須要犧牲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去工作,還包括當法官在工作中面對當事人的不理解、責難、詰問卻仍然堅持;還包括法官要以極高的責任心要求自己,要始終堅持扎根基層、甘于清貧、傾心為民、心無雜念。法官只有通過自己的行動,才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才能促成案件的調解成功,真正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