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阜寧縣法院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積極落實司法為民,不斷強化依法服務“三農”的意識,在探索和拓寬服務“三農”問題的途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日前,該院成功審結了一起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糾紛案件,得到當地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2003年4月下旬,阜寧縣陳良鎮陳良村9組涂炳友等12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縣種子公司簽訂了一份制種產銷合同,合同約定12農戶生產協優63稻種。12農戶制種的母本由縣種子公司提供,父本由陳良種子站負責代供。在生產過程中,陳良種子站提供的第一、二期父本種子使用效果良好,第三期父本該站缺貨,為了解決供需矛盾,該站技術員田某將上年的不合格種子發芽后供給農戶使用,抽穗時,農戶發現第三期父本質量有問題。經鑒定,所制稻種不能作種子使用,應認定為廢種,由于陳良種子站誤供父本,12農戶得知此事心急如焚,勞作一年的成果將無收獲。在投訴鎮、村、組協商無果的情況下,12農戶決定依靠法律武器保障其合法權益,遂向阜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阜寧縣種子公司和陳良種子站賠償其損失。
  阜寧法院施莊人民法庭在受理該案后,急案急辦,快審快結,及時作出判決,判決確定由被告陳良種子站賠償原告涂炳友等12農戶制種損失37394.28元,證據保全費用822元;判決阜寧縣種子公司賠償原告制種損失24929.52元,證據保全費548元。一審判決后,被告陳良種子站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告阜寧縣種子站服判未有上訴。經鹽城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于日前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于一、二審法院的及時判決和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該案被告也充分認識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危害性,積極履行判決,現12農戶的賠償款已經到位。

文章出處:阜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阜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