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中院成功調解一起養蝦專業戶狀告高郵市農林局、高郵市環大飼料廠賠償100萬人民幣損失的案件。使得本已矛盾沖突激烈,近乎轉為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最終相逢一笑,握手言和。此案在當地一時被傳為佳話。
  原告王元才,系高郵市漢留鎮四導村農民,因其2000年10月31日與該村簽訂了圍田承包養殖合同承包256畝土地從事養蝦,成了當地小有名氣的養蝦大戶。至2003年7月13日,他突然發現養殖場內的4號塘所飼養的南美白對蝦出現游塘現象,他便請高郵市農林局下設的高郵水產局進行診治,但不久便出現南美白對蝦不明原因地大面積死亡。同年8月,高郵市環大飼料廠又對王元才所養蝦塘中的白對蝦采用藥物配置方法,對白對蝦進行治療,但王的蝦塘仍出現不明原因的白對蝦死亡,造成王元才約5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至此,王元才自認為兩次白對蝦的大面積病、死,肯定是上述兩單位的誤診誤治造成,遂召集多人,多次到農林局,高郵市政府上訪,甚至出現用汽油澆至一副局長身上,其父親抱著一副局長要跳樓同歸于盡等過激行為,高郵市政府為此兩次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協調此事。王元才并于2003年12月向法院起訴上述兩單位索賠100萬元人民幣。
  這是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該院民庭領導及承辦法官同志感到,要處理好此案,既要對養蝦專業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也不能不顧事實,一味遷就當事人而違法裁判,更不能因自己的處理有失偏頗致案件激化成刑案。承辦法官何培祥同志作了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首先與庭領導一起研究了方案,然后根據方案組織了場面頗為緊張有序地庭前證據交換,以期達到在法庭審理中讓證據說話,讓雙方口服心敢服的的效果。在進行證據交換時,何培祥同志抓住農業部的試驗報告書,特別是國家農業部的試驗報告書中所作結論:送檢蝦患有托拉綜合癥,死亡率占90%以上,這一并非兩被告的責任所致蝦亡的科學結論,適時地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做原告思想工作,為鈍化矛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接著,何培祥同志數次通過電話或與書記員李萍同志去案件發生地對雙方進行多種形式宣傳,疏導工作,最終在高郵市政府高郵市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下,達成由王元才戶籍所有鎮、承包蝦塘所在鄉鎮、飼料廠所在鄉鎮共同扶持王元才再創業的協議,使得曾揚言“要殺人要自殺”的王元才一面寫下了“保證不再做違法的事,不對農業局人員進行侵害”的保證書,并由其參與鬧事的親屬一同簽字,一面向該院寫下了撤訴申請書。至此,一起牽扯了高郵市政府漢留鎮政府很大精力,曾鬧得沸沸揚揚的民事案件,由于法院承辦同志堅持司法為民的審判指導思想,征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取得了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各自投入經濟活動為社會創造財富的良好處理效果。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