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民二庭在審判工作中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努力外鈍化矛盾,減少群眾訴累,在今年第一季度已審結的131件民商事案件中,調解、撤訴59件,調解、撤訴率達到45.04 %,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6.13% ,創歷年新高,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庭結合省高院丁巧仁副院長在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重新審視了調解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排解社會矛盾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和社會價值,將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作為今年的首要工作任務,提倡調解、強調調解,努力提高訴訟調解結案率。對有調解可能的案件,不輕易下判,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耐心細致的工作,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無調解可能的案件,特別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判決前及時做好當事人的教育疏導、息訴工作。
  該庭在審理中高度重視那些矛盾容易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以及涉及面廣的群體性糾紛,在審理中多做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工作,化解紛爭。今年初受理的一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于村委會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違反法定程序,以較低的承包金將土地發包給十個承包人,村民起訴請求撤銷承包合同未獲一審法院支持。敗訴后,80 多戶村民即到該院集體上訪、聯名告狀,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民二庭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視,多次研究審理方案,并耐心細致的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最終調解結案,避免了一起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事件,樹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