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執結該市首例雇用童工行政處罰案
發布時間:2004-04-27 瀏覽次數:2689
近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成功執結鎮江首例雇用童工勞動行政處罰案,被執行人鎮江某形象設計有限公司業主因雇傭童工被強制執行交出罰款25000元。 鎮江某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經營美容、美發)從2003年3月起雇傭句容市一未滿16歲未成年人趙某(1987年10月16日出生)從業,2003年8月21日,在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檢查中被查出,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指出該單位招用童工,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責令立即將趙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告知該單位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03年9月3日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給被處罰人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單位作出2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處罰決定書生效后,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京口區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該單位負責人給法官說,當初主要是考慮趙某家庭經濟困難,收留他能讓他掙點生活費維持生活,對處罰感覺很冤。目前該單位開業不久,經濟很困難。經法官多次上門講法說理做工作,該單位終于明白招用童工是違法的,接受了處罰,于2003年1月5日、3月8日、4月20日分三次交清了罰款25000元和法院的執行費用。 就此例雇用童工勞動行政處罰案,該院行政庭庭長馬龍喜說,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最后,馬庭長告誡社會用人單位、中介機構要學法懂法守法,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真心希望全社會都來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楊維松、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