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市法院向少年犯家長發出首份監管令
發布時間:2004-04-23 瀏覽次數:2583
被告人黃××、張×為了逞強,用刀將劉某砍成輕傷,法院在庭前了解到:被告人黃××的父親、被告人張×的父母都在某航運公司工作,常年在外行船。被告人黃××的母親雖在家卻無力管教好自己的兒子,被告人張×寄住在舅舅家,其舅舅又經常外出,因此,兩被告人幾乎處于無人管理和教育的狀況。該院根據年初制定的《少年犯社區管理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兩被告人的父母發出了監管令,要求其加強對孩子的監護和管理;同時,要求具有一定社會閱歷和管教能力、兩被告人又較信服的尊長加強協管。法院考慮被告人張×的父母均在航運公司工作,經常外出不能很好履行監護職責,特別邀請了該公司的領導到庭,該領導了解情況后當即表示:公司一定積極配合,為被告人張×的父或母調換工種,保證孩子有人監管。
該院在加強少年犯的“兩個延伸”工作基礎上,努力做到全方位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對青少年健康成長不利的環境,對青少年管理和教育不力的家長,都能督促有關場所和家庭加以改善。
文章出處:大豐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