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積極探索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新機制
發布時間:2004-03-31 瀏覽次數:2733
近年來,鹽城市亭湖區法院面對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訴訟迅猛上升勢頭,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出發,積極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發現該區勞動爭議案件劇增原因,找出存在問題,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效果,不斷強化調解工作機制。2003年,該院受理的87件勞動爭議案件經調解、撤訴結案的達到2/3,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有力促進了社會穩定,保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據調查,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絕大多數是拖欠職工工資及相關保險金、解除勞動關系、買斷工齡、工傷賠償等五大類,引發這些爭議案件增多主要原因是:企業改制不規范,侵犯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勞動法律意識淡薄,未能嚴格按照有關勞動法律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企業工會組織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職責;勞動仲裁機構人力不足調解工作不到位,對爭議處理過于草率;維護勞動者權益與支持企業改革發展存在利益沖突,勞資糾紛難以協調。 對于上述問題和原因,該院積極推行訴訟調解優先化、分段化、社會化: 一、調解優先化。該院深刻認識到勞動爭議案件不僅僅是訴訟糾紛,更是一個社會問題,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大范圍的社會矛盾激化,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是此類案件審理的最佳結案方式。提出調解優先原則,明確指出要將調解工作融入整個審理過程,審判人員要在調解工作上多下功夫,力爭通過調解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協議,盡快履行義務,切實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調解分段化。在遵循調解程序自愿、內容合法的前提下,審判人員注重調解藝術,根據個案特點,把握調解時機。庭前在證據展示完畢,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審判人員先行召集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則進入庭審;在庭審中運用好庭審小結環節,先主持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力求達成協議,若調解不成再做小結,但審判人員并不急于下判;庭后審判人員將再一次提出調解方案,引導雙方進行新一輪的調解。 三、調解社會化。勞動爭議案件矛盾復雜,且涉及人多、面廣,僅僅依靠法院一方力量是遠遠不夠的,該院巧借外力,調動發揮工會、婦聯、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化不利為有利,共同穩妥解決這類矛盾。2003年底,該院受理了16名退休老職工群訴勞動爭議一案,該院邀請市總工會、用工單位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參與調解,最終以一次性經濟補償形式達成協議,圓滿化解了糾紛。 |
文章出處: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