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電梯不慎踩空 墜入井底當場死亡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陳家定 發布時間:2021-08-25 瀏覽次數:863
海安一男子在安裝電梯時不慎踩空,墜入井底當場死亡。8月10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法院審結這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9年9月底,劉某通過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海安某公司的電梯安裝工程,由其自行組織人員施工,負責安全管理,并自行發放工資。
2020年3月25日,劉某在未檢查電梯井內操作平臺是否牢靠,未張設安全防護網的情況下,安排阮某、羅某等人安裝乘客電梯,該電梯共六層,總高度約25米。當天下午,劉某離開現場外出購物,17時30分許,阮某、羅某在電梯井道五層高度處安裝電梯軌道,阮某在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不慎踩空,墜入井底,經120搶救無效當場死亡。經鑒定,阮某系因復合傷而死亡。
經了解,劉某、阮某等均有電梯安裝維修操作證。有關部門對“3.25”安裝人員墜落事故作調查報告認定,被告人劉某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2020年3月25日,經劉某報案致案發。案發后,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劉某及電梯公司與阮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按照協議賠償死者家屬全部經濟損失,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可以從行為特征的不同來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本案中,劉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綜合考量劉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漏洞或怠于履行職責很可能引起重大事故,危害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更可能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