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贛榆縣法院審結一起稅務人員貪污受賄犯罪案
發布時間:2004-03-05 瀏覽次數:3511
近日,贛榆縣法院審結一起稅務人員貪污、受賄犯罪案,被告人賀某因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賄賂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非法所得127400元被追繳國庫,電視機一臺、手機一部被依法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至2002年6月賀某在擔任贛榆縣地方稅務局某稅務所副所長、某分局分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用財政已墊稅的完稅證重復征稅及收取稅款不上解入庫等手段,先后九次侵吞公款66400元及價值人民幣1100元彩電一臺;從1998年6月至2003年4月,利用職務之便,先后二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賄送人民幣61000余元及價值3680元手機一部。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身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本應恪盡職守,但卻利用擔任稅務所長、分局長的職務之便,采取收稅不上解,重復征稅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還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利,破壞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侵犯了國有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賀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其在歸案后和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將貪污、受賄所得贓款127400元全部退清,法院遂以貪污罪、受賄罪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
文章出處:連云港中院、贛榆縣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鮑尤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