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從重從快審結一起勒索該市知名民營企業家案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ɑ┯衅谕叫虄赡辍?br>   現年41歲的被告人李健,1981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又因犯慣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刑滿釋放后,被告人李健不思悔改,因賭博欠債4萬余元,產生了敲詐鎮江市民營企業家鄂某某的歹念。為實施犯罪,被告人李健從廈門市購得雙管鋼珠槍1支(經鑒定該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且具有殺傷力)及彈丸10顆。
  2003年11月,被告人李健先后采用電話言語威脅、用槍射擊鄂某某住處、投寄恐嚇信等多種方法對鄂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進行威脅和恐嚇,后因被害人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將其抓獲而未能得逞。
  為了給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創業和投資環境,保障民營企業家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受理此案后,京口法院高度重視,迅速適用簡易程序,僅用八天時間即將案件審理完畢。由于被告人李健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兩個罪名,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李健有期徒刑兩年。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花花、星星、谷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