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審結一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4-02-23 瀏覽次數:2871
近日,常州中院審結一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無錫市出租車管理部門為加強對出租車營運的管理,委托該公司設計了出租車管理軟件系統。被告某儀表廠系生產出租車計價器的廠家,其生產的出租車計價器要進入無錫市場,必須與該公司設計的出租車軟件管理系統匹配。為此,儀表廠與該公司于2001年5月25日簽定了出租車計價器CPU IC卡卡頭開發及供貨協議,約定由該公司開發與無錫出租車管理軟件系統相匹配的出租車計價器CPU IC卡軟件,并生產含有該軟件的IC卡卡頭出售給儀表廠。但儀表廠在雙方聯合調試階段復制了該公司的CPU IC卡卡頭軟件。 此后,儀表廠即自行生產含有該軟件的出租車計價器,并出售給本案另一被告無錫市某測控技術發展公司,實現進入無錫市場的目的。原告認為,被告儀表廠、測控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該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故要求被告儀表廠、測控公司賠償其損失56萬元。 后經過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儀表廠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20萬元,同時,原告也撤回了對本案兩被告的起訴。 |
文章出處: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