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法院針對刑事案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后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執行難度大、社會效果差的特點,著力對刑事案件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多、兌現多,既鈍化社會矛盾,又化解執行難題。
  一是善于做好當事人思想轉化工作,針對不同案件的當事人,采取不同方式,做好不同人員的思想轉化工作,努力促其調解。如交通肇事、故意傷害類案件,一般民事賠償部分數額大,被害人受害程度大,刑事審判人員根據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社會關系等不同特點,利用被告人的社會關系促成其調解。二是在調解兌現上下功夫。針對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判決前,存在爭取從寬處理的心理特點,審判人員要求被告人親屬積極籌款履行義務,爭取被害人諒解,化解對立情緒,取得從輕處罰。三是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通過做思想轉化工作,被告人積極履行義務,不至再危害社會,具備了從輕處罰條件的當事人,一般給予從輕處罰。這樣既打擊了犯罪,又有效維護了被告人的利益。
  據統計,該院在2003年度審結的102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民事賠償部分調解85件,占83.3%,兌現款項達343.26萬元,兌現率為81.2%,深受被害人稱贊,大大鈍化了社會矛盾,減輕了執行工作的壓力,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