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法院審結一起25戶農民集體狀告農藥銷售商財產損害案件
發布時間:2004-02-19 瀏覽次數:2984
近日,連云港市東海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銷售不合格農藥而引發的財產損害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農藥銷售商王華(化名)賠償原告王貴(化名)等25戶農民183.353畝小麥減產損失17464.19元,鑒定費1100元,共計18564.19元。 2003年4月26日,東海縣平明鎮牛灣村王貴等25戶農民陸續從該村農藥經營戶王華處以賒購記帳方式購進山東某農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5%三唑酮粉劑、50%保葉靈用于防治小麥白粉病,王貴等人在銷售商王華的指導下按產品說明書進行了施藥防治,但183.353畝小麥的白粉病未見好轉,反而加重了。7月初,王貴等20余戶農民以被告經營的農藥存在質量問題造成種植的小麥大面積減產為由,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東海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并委托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有關農藥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保葉靈屬合格農藥,三唑酮屬不合格農藥。后經東海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作物栽培指導站鑒定,原告25戶農民的麥田減產系小麥白粉病病害造成,每畝平均減產86.59公斤。兩次鑒定的費用為1100元。2003年9月,25戶農民訴至東海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小麥減產造成的損失2.4萬元。 東海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認真審理,確認了被告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
文章出處: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東海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