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中區法院向該區郭巷鎮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有效地規范了鄉鎮政府的行政行為。
  吳中區法院在審理一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中發現原吳縣市郭巷鎮戈灣村經濟合作社與非該村村民陳司壁簽訂了承包耕地協議書,后陳司壁又將部分耕地私自轉包與他人,前不久陳司壁與承包戶李萬虎發生了承包糾紛,兩人訴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承包經營,但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吳中區法院及時向郭巷鎮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表明該法律規定為強制性條款,必須嚴格執行。同時指出,戈灣村將耕地發包給陳司壁未經上述程序,應認定無效。
  敦巷鎮人民政府接到建議后,立即要求戈灣村糾正其做法。目前,戈灣村經濟合作社已撤銷與陳司壁的協議。
文章出處: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