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縣法院首起判例??案犯不說姓名 暫名“甲”替代
發布時間:2004-02-09 瀏覽次數:3111
2003年10月10日上午11時許,家住溧水的王玲(化名)發現車輪被布條卡住,就在她彎腰扯布條的一瞬間,一男子騎自行車拎起車簍內的包迅速跑開。這一幕全被正在縣政府門衛處站崗的劉某收入眼底,他在一好心市民的幫助下抓住小偷。
2003年12月11日,溧水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令承辦人頭痛的是,被告人為聾啞人,事發后拒絕與翻譯人員交流,因此無法查明其自然狀況。通過骨齡鑒定,證實被告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004年1月9日,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甲”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 菲、溧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