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盜竊過程中當場被抓,此后便守口如瓶,但在鐵證面前,姓名被“甲”取代的他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南京市溧水縣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并在判決書上附帶了當事人照片和指紋,此舉在南京市尚屬首例。
  2003年10月10日上午11時許,家住溧水的王玲(化名)發現車輪被布條卡住,就在她彎腰扯布條的一瞬間,一男子騎自行車拎起車簍內的包迅速跑開。這一幕全被正在縣政府門衛處站崗的劉某收入眼底,他在一好心市民的幫助下抓住小偷。
  2003年12月11日,溧水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令承辦人頭痛的是,被告人為聾啞人,事發后拒絕與翻譯人員交流,因此無法查明其自然狀況。通過骨齡鑒定,證實被告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004年1月9日,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甲”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 菲、溧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