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有三的吳老太在護理院內吃饅頭被噎,經搶救無效后身亡,吳老太的四位兒女一紙訴狀將護理院告上了法院,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沛縣某護理院賠償原告吳老太家屬3萬8千余元。

2019年7月18日,因年紀較大行動不便,且曾患“腦梗塞”的吳老太被大兒子送至沛縣某護理院,簽訂了寄養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吳老太入住護理院公寓養老,并支付了護理院各項費用共計23572元。因吳老太在入住護理院時進行了生活能力評估,在進食方面能夠全部自理,因此沛縣某護理院僅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而不承擔其因疾病、精神狀態不佳引起的專業護理需求。

2019年8月12日上午11點02分許,護理院值班護士李某聽見呼叫鈴響時迅速小跑過去,發現吳老太嘴唇發紫,不能交流,初步判斷是噎食狀況,于是立即呼叫了科室工作人員,同時對吳老太實施海姆立克急救法,經4分鐘搶救后,吳老太口中雖吐出了少量饅頭碎渣,但情況并無緩解。11點07分,護理院聯系了120,同時通知了家屬。11點23分120趕到后查看老人情況并協助搶救,進行心臟按壓,于11點38分搶救無效,120急救人員宣布死亡。

吳老太死亡后,因其家屬與護理院的賠償問題一直未能協商一致,吳老太的四位兒女向沛縣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原告吳老太的四位兒女訴稱,被告作為護理院,管理方面存在過錯,沒有人陪餐,發現吳老太噎食不及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吳老太的去世與被告的過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F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6萬余元。

被告沛縣某護理院辯稱,不同意賠償,第一、死者吳老太的死因無法確定,噎食、嗆食只是一個表面的現象,吳老太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因噎食導致死亡,還是因其他疾病突發導致死亡,還是因突發疾病引發噎食進而導致死亡,原告方并未提供詳實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第二、吳老太的死亡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并沒有違反雙方簽訂的寄養合同,在寄養過程中,被告盡到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存在過錯。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原告主張吳老太系噎食導致死亡 。因吳老太死亡后針對其死亡原因未進行尸檢,現遺體已火化,無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原告提交的證據雖無法直接證實吳老太的死亡原因,但結合本次意外發生的時間節點及吳老太病癥特征等情節,吳老太因噎食導致死亡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事實存在。故對原告主張吳老太系噎食導致死亡的事實予以認定。

其次,雙方簽訂的寄養服務合同僅是籠統約定護理院為吳老太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對日常生活照料的標準未進行詳細約定。吳老太在入住護理院時生活能力評估報告中雖顯示其進食方面能夠全面自理,但被告作為專為老年人提供寄養服務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均為自理能力可能降低的老年群體,在履行服務中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事發時吳老太單獨在房間進食,無人看護,導致吳老太噎食時發現不及時,但事發后被告護理院在其能力范圍內對吳老太進行了積極救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護理院應對吳老太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沛縣法院判定被告按照20%的責任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04225元、喪葬費398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808.4元。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老年人選擇進入養老院、護理院等養老,一方面給家庭子女減輕負擔,一方面養老院、護理院中對老人康復、護理等方面有優勢。但老年人進入養老院、護理院亦會產生一些如受傷、病重等引發的糾紛,在家屬看來,護理院應保障入住老人的安全。而護理院則認為,老人屬于高危人群,身體機能降低,本來就很容易發生各種意外。

在此情況下,對于責任的劃分,合同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建議家屬在選擇護理院時,應選擇硬件設施和服務水平較高的護理院。在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時,應明確老人送養時的狀態,是自理、半自理,還是不能自理,并針對不同的自理狀態詳細約定養老院的護理標準,護理方式。合同約定越明確,發生糾紛時,對于各方利益的保護就越有力。

同時護理院作為有償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務的機構,應不斷完善自身軟硬件配套設施,定期對其聘用的護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護理人員的責任心,才是避免意外的正途,盲目依賴免責條款的行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