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對于借貸人信譽良好,只因短暫資金周轉問題導致逾期還貸的,在征得金融機構的同意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或和解并續貸,既給借貸人恢復履行能力的時間,同時也保留金融機構的優質客戶,助力金融秩序良好運行。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調解了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有效維護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王某為籌措購房資金向某銀行申請貸款,并簽訂貸款合同,約定住房貸款額、貸款期限、償還方式等,并以所購置房屋作為抵押。某銀行依約向王某發放住房貸款,后由于王某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構成違約,銀行向其發送催收款律師函,但王某仍未足額還款。銀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提前還款貸款本金余額、欠息共計78萬余元。常某也因同樣的情況被某銀行起訴要求還款62萬余元。

王某、常某均承認其貸款逾期的情況,現均已清償了到期的貸款本息,表示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及時還款,愿意與銀行協商處理。后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常某向中行支付履約保證金,并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如二人仍未按約清償貸款,某銀行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有權就涉案房屋的拍賣、變賣或優先受償。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買房并辦理貸款時要量力而行,根據自身的償還能力及經濟狀況合理購房,謹慎選擇貸款數額,避免由于無力還貸造成違約和不必要的損失。為不影響個人征信問題,借貸人應按時還款,保持良好的信用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