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運用證據規則判決一起借款人死亡,債權人起訴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20051031, 借款人向原告陳某借款5萬元,約定年利率10%。事后不久,借款人因車禍不幸身亡。借款到期后,原告陳某向借款人妻子潘某索要該借款,潘某以不知此筆借款存在為由拒絕償還。原告陳某一氣之下,將借款人的繼承人即妻子潘某、兩個子女及老母親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在繼承借款人遺產范圍內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審中,原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但被告一再堅持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不予認可。法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借款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因借款人系某單位出納會計,原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所在工作單位財務賬冊中有借款人制作及其簽名的部分記賬憑證以及借款人向信用社貸款的借據、貸款證申請表、借款合同等,同時向法庭申請借款人生前的四位同事出庭作證,證明借條的筆跡與財務賬冊中的筆跡完全相同,從而證明借條系借款人親筆書寫。

法院根據原告的舉證,認定上述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共同指向待證事實,形成證據鎖鏈,已構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證明借條系借款人親筆書寫。據此,法院判決四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