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郵寄送達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林操場 發布時間:2008-01-04 瀏覽次數:154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法釋[2004]13號)頒布后,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做法在各地法院得到了進一步的推廣和普及。多年的實踐表明,郵寄送達不僅減輕了法院審判負擔,而且節約了司法資源。然而,由于目前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依據等諸多原因,郵寄送達尚存在一些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郵寄送達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依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對郵寄送達作了規定,但過于原則、寬泛,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法院應在所通知的事項前幾日內將訴訟文書交給郵局,郵局需在多長時間送達完畢,出現違規甚至違法送達的情況,應由誰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等等,均缺乏具體規定。
二、郵寄送達存在失范和隨意現象。實踐中,由于郵遞人員普遍缺乏相應的送達知識,將訴訟文書等同于普通郵件送達,進而導致送達的失范和隨意。如訴訟文書的代收人必須是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但郵遞人員往往簡單理解“代收人”概念,隨意地將訴訟文書交受送達人的鄰居、朋友、熟人等代收,導致訴訟文書不能及時有效地送達。
三、郵寄送達時間偏長。郵寄送達的正常流程為:法院→郵局→當事人→郵局→法院,通常的送達時間約為一周左右,時間長的甚至需要兩周。而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廣大民眾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當事人大都擁有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加之,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往往幾分鐘就能完成。顯然,相比之下,郵寄送達所需的時間就明顯偏長。
四、郵寄送達成本偏高。目前,訴訟費用已大幅下調,但由于郵寄費用不屬于訴訟費用,自然未在調整之列。實踐中,個案郵寄費用少則50元,多則100至200元,往往比訴訟費用還要高。如勞動爭議案件,郵寄費往往是訴訟費的5倍甚至10倍、20倍,另外,若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傳喚或通知當事人,所需的成本僅幾角錢。因此,相對而言,郵寄送達的成本明顯偏高。
對策:一、近快出臺有關郵寄送達的規范性文件或具體實施辦法。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與郵政總局聯合下發相關文件或規定,對郵寄送達進行專門規范,使郵寄送達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強郵遞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建議采取集中授課、專門輔助等方式,對郵遞人員進行系統性的專項培訓,讓所有郵遞人員均熟知相關送達知識,盡快實現郵寄送達的規范化、專業化、系統化。
三、因案制宜,靈活采取不同方式“送達”。凡能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簡便方式傳喚或通知當事人的,一律采用簡便方式;對適用普通程序、當事人無聯絡方式等不宜采用簡便方式送達的,再采用郵寄送達,以切實減少送達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縮短送達時間,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