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4月,江蘇徐州某企業組織員工隨旅行社到浙江千島湖旅游,車行至南京時,旅游大巴和一輛貨車相撞,造成車上多名員工受傷,其中受傷最為嚴重的兩名員工華林和杜澤被迅速送進了就近醫院進行搶救。華林因顱腦受到嚴重撞擊出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杜澤右大腿被撞斷,當日做了截肢手術。因杜澤長期患有心臟病,在入院的第三天下午突發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該企業在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為全體員工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在賠償時,華林獲得了10萬元的意外傷害賠償金,杜澤只按殘疾金賠付了5萬元。杜澤的妻子無論如何不能接受這個事實,覺得同樣受難的兩個人為啥賠償的金額不一樣呢。于是,杜妻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杜澤能否獲得1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關鍵要看杜澤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有無內在聯系。杜澤右大腿被撞斷,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在杜澤受傷后的第三天下午,其突發心肌梗塞的這個原因是獨立的,導致杜澤死亡的原因是心肌梗塞而不是交通事故,所以杜澤不能獲得死亡賠償金,而只能拿到5萬元的殘疾賠償金。據此,法庭駁回了杜妻的訴訟請求。

該案涉及到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中的“近因原則”,所謂“近因”指的是導致事故發生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原因。杜澤右大腿被撞斷,近因是交通事故,所以按照意外傷害的殘疾金,他只能獲得5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