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意識
作者:周從華 發布時間:2007-04-10 瀏覽次數:2764
法治發達國家,法院通常被稱為“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被稱為“慈父般的人物”,由此可見法院與法官在民眾心理中的地位之高。我們國家法制傳統薄弱,但法官從事的審判活動也同樣被視為主持公道、伸張正義,被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因此,在我們國家從人治向法治的轉型過程中,廣大法官肩負著崇高的歷史使命?,F就現階段做適應形勢要求的法官主觀上應當具有的意識,談談個人粗淺的看法:
首先是忠誠意識。一是要對黨忠誠,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組織,作為新中國的締造者,黨的意志正是中國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官在審判工作首先要忠誠于黨的意志,這也是搞好審判工作的前提性條件。二要忠誠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官的審判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權,權力行使的終極目的是人民的需求。人民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必須時刻牢記,為了人民行使好手中的審判權,是我們審判事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三是要忠誠于法律。有句法律諺語,大致內容是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其他的上司。這從審判自身的規律體現出審判工作的開展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要求來推進,法律精神的要求是衡量我們審判工作唯一的尺度。新時期法官選任制度下產生的法官基本上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而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學素養的高素質人員,其對法治的信仰正是決定了其行使司法權力的價值取向,是要忠于法律。
其次是敬業意識。可以說世間三百六十行,干好任一行業都離不開對敬業精神的要求,而敬業精神的樹立,也就意味著具備了成功的前提。同理,作為法官只有具備敬業意識,才能對當事人提出的觀點和提交的證據進行條分縷析,不至于造成疏忽或漠視;只有具備了敬業意識,我們才能在面對復雜的案情和錯綜的法律關系時,通過冷靜的思考,做出準確的判斷;只有具備了敬業意識,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從細節著手,按照法律的規定,高質量的完成手中的審判任務。
第三是學習意識。我們國家的法治化進程已經從立法主導型慢慢的轉向了司法主導型。這個時期中,對我們的法官素質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對于有志于成為有修養、有能力、有責任心和有抱負的法官來說,將會形成了一種持久的動力。相對于法學家建立法學體系,法官的審判活動更能激活一個國家法律的活力。因為通過法官具體的司法活動能夠引導起民眾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培育起民眾對法律的信心,從而推動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進程。事實上現階段,我們國家法官的素質已經成為民眾議論的焦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與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官相比,我們法官應當認識到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也只有知道自己身上存有不足,才會產生學習的緊迫感和危機感。法官的素質實際上是在承載著我們國家成為法治社會的希望與理想。
第四是和諧意識。和諧的社會環境將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前提性的保障。而和諧意識的樹立就是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過程中,帶有強烈的穩定意識和大局意識,將黨的意旨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落實,將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同等追求。堅決做到將人民利益放在最高層次要求,只能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堅決杜絕機械的就案辦案觀念。
實踐證明,法官只有在主觀上樹立并強化上述意識,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得心應手,才能在法治化的進程中做到主動工作,積極工作,快樂工作,才能在客觀上實現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司法效果,才能以合格法官的身份參與法治建設并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