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在開展民事審判工作中發現,郵寄送達難已成為當前制約基層法院提升訴訟效率的重要因素。2008年,該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2765件,其中郵寄送達2538件,退回941件,退回率達37.1%。郵寄送達不到位,往往會延誤開庭時間,進而影響審判效率,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郵寄送達難的成因

1、被告居無定所。有些案件被告系外出務工人員,且部分為短工,缺少固定居住地,原告常因無法提供被告的準確地址,導致郵寄送達失敗。

2、被告拒絕簽收。部分當事人故意規避郵寄送達,惡意逃避,甚至不承認就是當事人本人,而郵遞員又缺乏留置送達的權力,導致送達的法律文書被退回。

3、郵遞員責任心不強。部分法律文書投遞地址總體上是準確的,只是在門牌號碼上有細微變化,而少數郵遞員缺乏細心,疏于到當地基層組織打聽核實,導致法律文書被退回。

二、相關對策建議

1、加強普法教育。積極運用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不接受法律文書的后果,提醒和督促當事人及時簽收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以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變更送達方式。一方面,適當擴大代收的范圍,將法律文書交付知悉當事人行蹤的代理人、親屬以及基層組織代收,并跟蹤了解送達情況,確保送達到位。另一方面,對確實難以送達當事人本人的,可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

3、完善送達規定。建議法律明確郵政部門享有留置送達權,對于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當事人,郵政部門可以在當地基層組織以及鄰居的見證下,實行留置送達。同時,進一步強化郵遞人員的責任心,盡可能減少因失誤而致郵寄退回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