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93013時許,被告李元駕駛沈建飛所有的蘇F7W076號轎車在南通市開發區新開閘江堤路口右轉彎時與原告黃小江駕駛自有的蘇F5JN70號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黃小江受傷。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五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元承擔主要責任,黃小江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當天,黃小江被送至南通瑞慈醫院治療至20071129出院。住院治療期間,黃小江共花費醫療費30035.68(其中包括李元墊付的13500)。南通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黃小江的傷殘誤工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沈建飛所有的蘇F7W076轎車于2007817在中國人保海門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元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發生碰撞,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李元負主要責任無異議,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肇事機動車輛在人保海門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依法應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對超出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原告黃小江與被告李元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由被告李元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雖為農業人口,但原告在事故發生前在城鎮擁有穩定的職業,且連續工作滿一年以,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據此判決:一、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5270.86元,由被告李元賠償3308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公司賠償58000元。二、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本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