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訪工作倍受關注。涉訴信訪業已成為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各級各地法院為做好涉訴信訪工作牽涉了很多時間和精力。本文就涉訴信訪的成因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如何解決涉訴信訪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涉訴信訪的界定

信訪,即來信來訪的簡稱。涉訴信訪顧名思義,即為與訴訟有關的信訪,主要是指當事人與某一具體的訴訟案件相聯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信訪。過去這方面的信訪稱為涉法信訪,這一概念的范圍比涉訴信訪寬泛。當事人以信和訪的方式對公、檢、法等司法機關陳述意見并要求解決法律問題的行為,都可納入涉法信訪的范疇。為此涉法信訪這一概念并不能準確地界定與訴訟有關的信訪。

20044月在長沙召開的全國法院涉訴信訪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提出了"涉訴信訪"這一概念,以區別法院涉訴信訪和其他信訪。

涉訴信訪主要表現為有關當事人以來信、來訪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此外,當事人就法院的作為或不作為向法院信訪接待部門或上級法院或其他領導機關以信或訪的形式投訴,也屬于涉訴信訪。

二、涉訴信訪的成因分析

()當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數當事人欠缺相應法律知識,對一些基本法律問題存在一定誤解,雖然經過多次的解釋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確認識,從而導致了不斷重復上訪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時,當事人仍將責任歸結到法院,指責法院執行不力。特別是對于在經濟交往過程中自身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參與訴訟所需承擔的風險,有些當事人缺乏清醒的認識。

還有一些當事人受社會輿論影響,案件一進入訴訟階段就先入為主地懷疑法官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但經過調查證實,所反映的問題純屬無中生有。部分當事人堅持"權大于法"的人治觀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機關,把問題的解決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權力的干涉,認為只有找到更高級別的官員才能把事情"擺平"。此外,

極少數當事人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障礙,思想和行為偏執,不斷信訪。

()法院方面的原因

不容回避的是,作為涉訴信訪問題的一方主體,法院也有一定的責任,主要表現在:

1、法官辦案效率不高。主要由工作作風不夠踏實,責任意識不強引起,在辦案過程中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決,使當事人對法院產生不信任或抵觸情緒,進而引發信訪。

2、司法為民的宗旨意識不強。少數法官態度粗暴、執法不文明,致使當事人對于法官是否能夠公正執法產生懷疑;甚至有個別法官被金錢、人情關系所惑,循私枉法,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服、不滿。

3、審判質量不高。有些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不夠透徹,承辦法官又沒有做好解釋息訴工作,致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能接受;有的沒有考慮執行效果,使得執行起來很困難,當事人在申訴無門的情況下于是不斷信訪討個"說法"

4"執行難"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些執行法官執行不力,執行拖拉,沒有急當事人所急,甚至出現違法執行,這些也是引起信訪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數接待法官未運用科學的工作方法,不會做、不善做來訪人的思想工作。來訪的群眾大多心情比較激動,容易產生抵觸情緒,有時言語和行為表現得還比較超常,有些接待人員不善于穩定其情緒,有針對性地做解釋說服工作,從而導致重信重訪的發生。還有的

承辦法官對當事人初信初訪處理重視不夠,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從而引發當事人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

()社會其他方面的原因

1、復雜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客觀上引發了一部分信訪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遷,復雜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客觀上給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帶來了新的挑戰。但有些矛盾的徹底解決需要社會相應配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眾對法院執行效果的期望值過高。打官司尚有敗訴的風險,執行上更是如此。執行效果綜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請執行人沒有積極地提供執行線索,或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等。有些當事人對此不能正確認識或明知道這一點,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斷地寫信、上訪。

3、信訪工作還沒有完全形成一盤棋。信訪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有些雖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獨家力量所能解決,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協作配合。如有時法院在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時將信息反饋給相關單位,但相關單位沒有及時、妥善處理,從而引發了重復信訪或越級上訪。

4、部分媒體的誤導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重復上訪、纏訪不良風氣的形成。一段時間以來,在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媒體上反映的信訪問題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終通過不斷的上訪得以平反或者解決,而對于一些無理取鬧者卻缺乏相應的報道。這就給老百姓造成了一種印象,似乎凡是信訪問題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責任。同時,老百姓處于弱勢地位,客觀上也更能獲取來自各方面的同情和關注。而事實上,由于一些當事人對法律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盲目地將媒體上宣傳報道的案例作為典范進行效仿,而加劇了一些信訪問題不斷反復、久拖不決的現象。

5、個別無職業道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對當事人的挑撥。比如當事人想上訴,但有些律師、法律工作者就對他們說上訴要交訴訟費,且如不能勝訴,上訴費就是白交,不如申訴、申請再審,從而導致來信來訪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師因為拿了當事人的錢,沒有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就慫恿其不斷地信訪。

6、各級部門對信訪工作的過高要求給信訪工作帶來了很大壓力。目前,上級部門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嚴格限制進京上訪、越級上訪人員,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級部門及各級政府對信訪的重視,但另一方面,這也易使信訪人員產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視,越是限制,他越要到處寫信、上訪。

三、目前涉訴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缺乏統一規范。目前法律對涉訴信訪的內涵、處理程序、處理原則、違法制裁等內容缺乏統一的規范,給信訪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困難。比如,對濫用權利的缺乏法律約束。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是,部分當事人濫用這一權利,有的就同一問題到處申訴、上訪、無理糾纏,甚至辱罵法院信訪工作人員,影響法院正常的信訪秩序。還有的當事人鬧訪、暴力訪、越級上訪或以上訪為名干擾審判秩序,但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處理缺乏規制,解決信訪難題的辦法不足,信訪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現被動,影響了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再比如,目前申訴人對同一案件、同一問題,多次上訪申訴或控告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上訪人曾數次去省赴京上訪,雖經多次協調,政府領導甚至多次與其對話,但效果并不明顯。還有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但一些當事人抓住審判、執行中存在的暇疵,如手續不規范、文字有誤、承辦人員言行有些欠妥等到處上訪、控告。

()忽視了涉訴信訪的訴訟性。涉訴信訪是國家信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信訪不同,有其自身特點,根本區別在于涉訴信訪工作具有訴訟性。法院涉訴信訪絕大多數表現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訴訟行為。其訴訟性,主要表現為請求法院啟動訴訟程序。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規定,對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對符合法定立案標準的,予以立案,反之,則駁回申請。然而,在現行信訪制度中,當申訴人向國家機關申訴,國家機關認為申訴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錯必糾"為由,要求法院復查進入再審,以息事寧人。有的新聞媒體僅聽一面之辭便對法院裁判妄加評論,嚴重損害裁判的權威。

()目前一些處理辦法有誤導傾向。當前政府機關對待一些老大難信訪問題的態度和處理結果,易讓人產生"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印象。有的為求得一時的清靜,做出無原則讓步,使無理纏訪纏訴人得到一些好處,甚至賠錢了事,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無理纏訪纏訴人的氣焰,容易造成誤導。此外,目前各級組織對進京上訪很敏感,進京上訪人數也已成為考評各級組織的一項指標。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訪人堅持過高或無理要求,更動輒以越級去省赴京上訪來要脅各級組織,給法院施加壓力,或利用重大活動、傳統節日、"兩會"期間,擇機到市、去省、赴京上訪,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形成了很大的壓力。

()對司法權威構成沖擊。在我國現行再審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處于隨時可能被提起再審的狀態,導致既判力的軟化,降低了裁判的權威和法院的威信。有些上訪人拿著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級法院甚至北京上訪。上訪者拿到上級機關開具的催辦函,便以為拿到了尚方寶劍,要求法院解決問題,不解決就又上訪,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

()信訪責任人的確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處。有的部門將凡是與訴訟沾到一點邊的信訪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訪負擔,又不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目前從上到下把申訴控告、進京上訪的人次作為考核各級組織稱職與否的一項指標,有的甚而采取"一票否決制",這種考核辦法不僅會變相地引導各級組織去限制公民的上訪申訴,而且會使得部分申訴人動輒以越級上訪、進京上訪為要脅。

四、解決涉訴信訪相關問題的對策

()樹立正確的信訪觀念。一是樹立涉訴信訪是訴訟行為的觀念。針對涉訴信訪工作的訴訟性特點,法院處理信訪,應依法進行,要用法律手段來處理當事人的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實踐中有些當事人針對已審結的案件,既不提出申訴也不申請再審,而是不斷向法院或上級機關反映問題或上訪,對此應盡力引導、說服信訪人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此外,無論當事人的態度和行為表現如何,都應嚴格做到大問題大解決,小問題小解決,沒問題不解決,不能為了換取暫時的穩定,行違背法律之舉。二是樹立信訪既是法律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觀念。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同時,從講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訪工作,認識到信訪工作與社會政治穩定的緊密關系,強化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于無理纏訴纏訪和上訪老戶,要善于與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當事人單位等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合力,進行綜合治理。三是樹立"大信訪"的觀念。立案庭是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但其他審判業務部門和綜合部門也應認真處理信訪。從目前群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看,涉及到審判工作的很多方面,沒有各部門齊心協力,單靠立案庭是難以解決信訪問題的。四是樹立信訪是當事人權利的觀念。控告申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上訪申訴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司法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這種權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尤其是法院的審判工作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很難做到雙方滿意,這是由司法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在這一意義上,涉訴信訪不可避免。為此,各級組織對信訪不必太緊張,上級機關更不應簡單地把越級上訪、進京上訪作為考核指標,以免上訪人抓住這一點要脅下級機關。

()疏通司法申訴渠道。由于涉訴信訪大多數是申訴和申請再審,因此,法院在涉訴信訪工作中要高度重視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工作,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展復查,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及時啟動再審程序,不符合的,及時駁回,并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在復查中,應強化審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公開聽證制度和合議制度。在駁回申訴、申請再審時,應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功能,并做好釋明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抓好案件質量,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訴信訪的發生。案件質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案件質量不高,不但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眾的合法權益,誘發涉訴信訪的發生。如有的案件法律文書說理不充分,裁決結果不能讓當事人信服;有的案件久拖不決,效率不高;有的案件程序上不夠嚴謹,易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等。為此,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訴信訪的發生,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確保辦案的質量。

()建立合理、科學、有效的法院信訪機制。一是明確責任,分級負責。建立院長對信訪負總責、分管院長對分管業務的信訪負直接領導責任、各業務庭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信訪管理負直接責任的信訪責任體系。在規定立案庭是信訪工作職能部門的同時,將信訪量作為檢驗審判和執行工作質量的重要標準,實行信訪量與案件承辦法官的目標考核直接掛鉤,使承辦法官成為信訪的責任人,從而在全院形成信訪合力。二是實行信訪工作流程管理。信訪工作流程管理包括來信來訪登記、分流、審查、處理、統計等各個環節,通過動態管理,在內部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三是要重視初信初訪的接待處理工作。做好初信初訪是涉訴信訪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涉訴信訪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一方面,立案庭作為主要職能部門,要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接談、優先辦理的原則,及時安排接談,做好信訪信息登記、分流、答復工作;另一方面,要堅持原承辦人負責接待處理的工作方式,由原承辦人先行釋明,必要時由原承辦庭領導預約接待。四是推行公開聽證、公開答詢機制。對于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政協、律師、新聞媒體等各界人士參與,實行公開審查、答詢,賦予上訪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使其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開、公平,并借助社會各界和群眾輿論的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五是建立與信訪工作配套的各項制度。如信訪信息月報和跟蹤督辦制度、首問負責制、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信訪網絡制度、院長接待制度、主動回訪制度等。

()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要減少涉訴信訪,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必須建立司法權威。當然,司法權威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建立,它需要全社會的長期共同努力。包括完善法律,改革現有的司法體制,提高法官素質、待遇,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法制、維護司法權威的氛圍和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