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庭審記錄改革的思考
作者:閆君 發布時間:2007-12-25 瀏覽次數:1145
多少年來,我國審判記錄一直沿襲著書面的傳統習慣,但是書面記錄的弊端已經日顯突出,不能適應現代化、科技化、公正化的審判要求。筆者認為,庭審記錄應該改革為電子視頻資料,理由如下:
一、電子錄像公開、公正,書面記錄(包括手寫、電腦速錄)都是人的主觀意志的反映,某些細節、動作、表情、言語等無法客觀在現,不能完全做到審判的公開化、透明化。因此,書面記錄并不能客觀真實的反映庭審過程,而電子監控正好克服了這一缺點,可以從庭審開始到庭審結束完完整整的再現庭審過程。尤其是上訴案件,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程序一目了然,真正的做到了審判公開化、透明化,實現了陽光審判。
二、電子錄像方便快捷,書面記錄始終離不開當事人核對庭審記錄,既浪費人力又浪費精力,相反有些被告人本身對案件有敵對情緒,故意不簽字等情況時有發生。而電子監控則根本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也無須當事人核對筆錄,開完庭就可以直接離開法庭。這樣法院完全可以省出法庭記錄這一職位,全院只需一個電子管理人員即可。另外,對于上訴案件只需管理人員將這一時段的影像通過內網傳輸給上級法院就可以了。
三、電子錄像有利提高法院形象與素質,法院是各種矛盾與利益的最后分配站。因此,法院的形象就是一個國家民主的最高代表,而陽光式的審判則是這一偉大形象的光輝體現。對于公開審判的有重大影響案件完全可以將庭審影像公眾于大電子顯示屏,以便加強社會法制教育和社會輿論監督增強審判的公開、公正,樹立法院形象,提高國家民主程度。
因此電子錄像既可以規范司法行為,又可以促進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