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作者:高玉軍 發布時間:2007-11-08 瀏覽次數:1532
一、當前人民陪審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參審意識不強。審判實踐表明,有的陪審員在思想上不積極,不主動參與陪審,有應付了事的思想,在行動上總是以工作繁忙、業務多、開會學習緊等種種理由懈怠陪審工作;有的陪審員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時,雖然在形式上參與了案件的審理,但在實質上卻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認為自己雖然參加了案件的審議,但最終對案件定性說了算的還是審判員,自己只是聾子的耳朵??擺設。同時,對案件質量存在一種與己無關的思想,認為案件質量是審判員的事,出了問題可以追究審判員的責任,而對人民陪審員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久而久之,在人民陪審員的頭腦中形成了陪審懈怠思想,影響了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是“陪而不審”。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就是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行使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這既體現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管理,也監督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然而,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由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人民陪審員自身法律業務素質低等方面的因素,使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陪審的過程中,只擔當“聽”和“陪”的角色,而不參與審和議的活動,即使參加評議也只是隨聲附和沒有表明自己明確的觀點,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造成了“陪而不審”的現象。
三是履行職責期間的待遇不明確。人民陪審履行職責期間的待遇問題,也是一直困擾人民陪審員工作停滯不前和影響人民陪審員作用發揮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人民陪審員均來自于社會的各個階層,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如果經常參加法院的陪審工作,勢必會給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帶來一定影響,同時也涉及到一些如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及工資等實際問題。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直接影響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給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開展帶來不利影響。
四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始終處于一種無章可循的混亂狀態。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出臺和實施,對規范和管理人民陪審員的行為作了一些要求,但對人民陪審員如何管理和怎樣監督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致使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失去了有效監督和管理,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影響。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思想認識沒有得到提升。有些人民陪審員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表現在思想上認為自己只是一名陪審員,法院通知參加陪審案件,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只要自己能夠參加陪審就算完成了人民陪審員的工作任務,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重要性。
(二)工作責任心不強,得過且過。有的陪審員雖然能夠參加陪審工作,但在陪審工作中不能積極發揮作用,認為審理案件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陪審而已,在評議中發不發言,表不表態都不影響案件的定性,只要主審法官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拿出裁決意見,自己就隨聲附和簽字,有得過且過的思想。
(三)法律專業知識基礎薄弱。由于人民陪審員均來自于社會不同的各個階層和領域,雖然這些人都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但法律專業知識基礎非常薄弱。對有些法律規定和法律術語還不了解,尤其是對不斷出臺的司法解釋,有些陪審員更是知之甚少,致使陪審員在陪審案件中,對事實認定和證據的采信及法律的適用等方面很難做出正確的選擇和判斷,客觀上限制了陪審員能力的發揮。
(四)法院對陪審員缺乏有效的制約與管理。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省法院《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都對陪審員的工作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陪審員陪審的出勤考核情況,作用的發揮情況及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等方面情況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再加上最高院《兩個辦法》對陪審員也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致使法院對陪審員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管理,導致陪審員在陪審案件時有依賴思想,認為只要參加合議庭陪審就算完成陪審職責,至于案件質量與己無關,即使案件出了問題也無法追究自己責任,使陪審員在陪審中沒有思想壓力和缺乏責任心,從而使案件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要有好的思路、管用的辦法和強有力的措施做保障,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也是如此。為了切實解決好人民陪審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人民陪審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綜合素質。思想是行為的先導,只有樹立正確的思想,才能做到工作思想清晰,前進方向明確。為此,針對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不重視的錯誤思想認識,首先,我們要組織人民陪審員,認真學習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等規定,讓人民陪審員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人民陪審員從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審員的光榮和自豪;其次,加強人民陪審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在人民陪審員中開展“我怎樣當好一名人民陪審員”大討論活動,增強人民陪審員愛崗敬業的意識,并用《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十三種不得有行為》的規定,規范人民陪審員的司法行為,使人民陪審在陪審工作中,牢固樹立“人民陪審為人民”的現代司法理念。
(二)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學習培訓,全面提高人民陪審員業務素質和陪審能力。陪審員自身的業務能力決定了陪審工作水平,決定了案件結果和辦案效果。因此,加強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理論學習和培訓,是提高陪審員業務素質及辦案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陪審員由外行轉向內行的必然要求。為此,我們要從提高陪審員的業務素質和陪審能力出發,對陪審員進行業務理論學習和培訓,通過建立考核、考評、考試制度等長效機制,使陪審員認識到沒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就不能熟練掌握審判的技能,就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的需要,也無法完成好黨和人民所賦予的光榮使命,以此來促進陪審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提高陪審員的業務素質,為實現陪審員由外行轉向內行的工作目標,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三)增強陪審員的責任意識,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全國人大常務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也就是說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行使的審判權力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必須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為了強化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意識,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危機感,一是要在人民陪審員的隊伍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制定《人民陪審員考核制度》,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審判作風和參加培訓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對那些不思進取,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在考核中不稱職的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的職務;二是要強化陪審案件質量是人民陪審員生命線的意識,將陪審員陪審案件質量的情況,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及人大常委會通報,以便陪審員的所在單位及人大常委會了解掌握陪審員的辦案情況,為陪審員所在單位對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提供依據。對那些由于自身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違反審判紀律而辦“三案”的人民陪審員,將嚴格按照最高院“兩個辦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對造成錯誤裁判或其他嚴重后果而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增強人民陪審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確保陪審案件質量。
(四)多方協調配合,解決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期間的待遇,促進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發展。法院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均來自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醫院、學校、企事業等單位,他們有的是單位部門的領導,有的是單位的業務骨干,都有自己的工作,特別是在當前各項工作都與獎勵,福利掛勾的情況下,如果人民陪審員過多參與法院的陪審工作,必將使他們的工作和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再加上人民陪審員在陪審工作中乘車,就餐及補助費等實際問題,也是影響人民陪審員工作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解決,勢必會給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帶來影響。因此,要想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離不開當地人大、財政部門的支持及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等有關部門的配合。首先,在工作中,我們要積極與當地人大、財政部門溝通和協調,爭取他們的支持與理解,使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切實得到保障;其次,我們要主動深入到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進行走訪,對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活動期間在其單位的各種待遇進行協調,解決人民陪審員的后顧之憂。我們相信、通過人大、財政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大力支持和有關單位的密切配合,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前景會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