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特點及相應對策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8-22 瀏覽次數:1886
近年來,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由于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矛盾所引發的涉法問題不斷出現,尤其表現突出的是群體性涉法案件逐年增多。由于這類案件矛盾尖銳、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成為影響社會穩定、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遏制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發生,使預防、處置群體性涉法案件工作盡快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成為當前法院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一、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特點及成因
當前,群體性涉法案件成為法院棘手的工作難點,在處理上稍有不慎極易誘發大規模的上訪事件,損害司法形象,影響社會安定。
(一)群體性涉法案件的起因和訴求內容逐漸復雜化
一是動遷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涉法案件大量增加。當前,房地產市場迅猛發展,相關政策與監管制度不健全,導致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等糾紛大量增多,一方面拆遷大量增加,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另一方面政策法規未能依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導致拆遷貨幣補償不足、房價日趨提升與弱勢群體無錢購房的矛盾日益激化,動遷群眾希望依靠法院討回公道。
二是隨著企業轉制、資產重組等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職工安置、工資福利、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一些深層次矛盾日益凸現,職工希望通過訴訟程序維護其合法利益,然而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和時間,不是簡單的一紙判決就能化解,需要慎重處理,否則,極易引起群體性上訪案件的發生。
(二)群體一方組織形態從零散型向有組織型轉變
在群體性涉法案件中,以往的群體一方基本是無組織、無序的個體行為,當事人完全是因個人利益相互牽涉而臨時集體來法院起訴。近年來,部分涉訴當事人文化層次高、號召力強,使原本松散的群體形成聯系緊密、相互串聯、行動一致的群體,并且善于利用媒體力量向黨政機關、司法部門施加壓力。
(三)群體性涉法案件當事人法治觀念淡薄,對抗性行為不斷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過去有很多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的問題,逐步由法律手段來調整,法院成為矛盾的集聚點。同時,當事人的觀念尚未轉移到法治軌道上來,相當多的上訪人都抱著“法不責眾”、“事情鬧得越兇,媒體越關注,領導越重視,越容易解決”的心態,成團結伙,集體越級上訪,對抗性色彩越來越明顯。有的當事人采取沖擊會場、阻礙交通、打標語、呼口號,甚至采用跳樓、自殺等極端手段。
(四)需要法院調和社會矛盾和平衡各種利益的糾紛越來越多
法院應嚴格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處理案件。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決不能脫離客觀實際,機械呆板地套用法條,而是既要尊重法律和事實,又要講究社會效果,運用法律手段,使沖突的矛盾雙方達到一種和諧。例如,我們在審理一些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之間的糾紛時,經常遇到讓法院進退兩難的情況,對被告企業如果依法強制執行,就會使本來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甚至停產,這樣就會直接影響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上訪。如果不執行就會侵害原告企業的合法利益,也會引發職工不滿。如果處理不好,找不到一個解決矛盾的平衡點,就會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預防和處置群體性涉法案件的有效對策
群體性涉法案件的處置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群眾性極強的工作,必須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地,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牢固樹立“維穩”意識,以滿腔的工作熱情,高度的責任精神,科學的發展觀推進群體性涉法案件處置工作邁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案結事了”是解決群體性涉法案件的根本保證
一是強化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設。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科學發展觀”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摒棄特權思想,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使法官具備作風嚴謹、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思想品格,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這樣才能正確把握處理群體性涉法案件的政治方向,才能建設一支黨放心、群眾信任、能夠妥善處理群體性涉法案件的法官隊伍。
二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開展崗位大練兵活動,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提高“案結事了”的調解能力,提高化解糾紛的應變能力,減少上訴率和上訪率,通過公正、文明、高效、廉潔的工作模式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增強司法權威。鼓勵法官“聚精會神搞審判”,精研法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高度重視對證據的分析和適用法律的闡述,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加強宣判后的解釋,減少敗訴方的抵觸情緒,盡可能減少上訴和上訪,從而預防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發生。
三是建立和完善審判監督機制。不斷完善立案、審判、執行三大流程管理,做到審判公開、程序合法、審限嚴格、裁判公正、執行高效,以程序公正確保實體公正,提高訴訟效率,解決當事人訴累。建立《案件質量評查細則》,對所有審結和執結的案件進行評查,對發現問題的案件及時糾正,努力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公平合理,消除引發群體性涉法案件發生的根源。
四是建立健全法官廉政制約機制,加大錯案追究力度。加強對法官審判權的監督,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減少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建立法官“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想為的預防機制、不愿為的自律機制”,提高法院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度。
五是樹立“情法并重、和諧共贏、案結事了、誠信文明”司法理念,增強法官的調解、和解、協調意識,充分發揮其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針對當前企業轉制增加,下崗職工增多,集體訪驟增,一些職工對法律不熟悉,對案情和證據不了解,對審判和執行的公正性有疑問而盲目上訪等情況,運用“全面排解、疏導勸解、聯手化解、糾偏消解、牽頭和解“五解法”,認真加以疏導,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多做大量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達到控制住集體上訪息訴的目的。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職責是作好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組織保證
一是建立“大信訪”格局。對群體性涉法案件要樹立“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院長具體抓,庭長直接辦,形成齊抓共管、協同作戰的格局。認真落實信訪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級管理、層層抓落實。對失職、瀆職造成群體性涉法上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對惡意制造事端影響社會穩定的,嚴肅查處。
二是建立信訪工作考評機制。信訪工作是法院審判質量、法官作風的綜合反映,為此,把信訪工作列入審判工作質量和法官業績綜合考評之中,作為考核法官業績的重要指標,作為評先選優的主要條件,增強法官信訪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三是規范信訪工作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接待、受理、答復、處理群眾信訪問題的程序和辦法,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辦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建立群體性涉法案件的個案督辦報告制度、問責制度、處置預警制度,使群體性涉法案件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實現處置預防群體性涉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同時,抓好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信訪案件的處理工作,通過經常性的調查與分析,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制定相應的措施策略,使信訪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從源頭上遏止大規模、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發生。
(三)主動尋求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
群體性涉法案件牽涉面廣,涉及部門多,單靠法院“孤軍作戰”,很難保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因此,在處理群體性涉法案件時,必須緊緊依靠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社會各界的理解,為案件審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支持。尤其對于疑難案件,必要時可實行“多堂會審”的辦法,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上級法院參加,共同尋求解決的途徑和方法。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運用多種手段解決。
(四)做好預防和控訪工作。認真辦理、及時落實是做好群體性涉法案件的關鍵
大多數群體性涉法案件的發生都不是偶然發生的,因此,有針對性的、恰當、妥善處理和落實群眾的上訪問題、解決群眾難題是避免群體性涉法案件的核心。要從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深入細致地了解群眾上訪原因,按照政策和法律,盡快采取措施和方法,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門、做到家、做到位,防微杜漸、消除隱患。同時,對群眾反映的困難要盡最大努力幫助解決,滿足群眾的合理要求,對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堅決予以維護。對合情、合理但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在說服教育的基礎上給予妥善處理,盡量減少強制性。
(五)做好群體性涉法案件中組織者的穩控工作
在涉法上訪案件中,充分認識群體性涉法案件中組織者的導向作用,群體性涉法案件中的組織者是一把“雙刃劍”,在組織者理性謹慎、知法懂政策的情況下,他往往能夠較好地配合法院做好調和矛盾、平息糾紛工作;相反,在組織者情緒激動甚至精神偏執的情況下,就會給息訴工作增添額外的麻煩。我們要懂得運用策略和技巧,采取積極措施,務必穩定住組織者的情緒和行為,進而說服打動組織者,在法院和群眾中建立橋梁和紐帶,幫助法院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例如,在處理當前容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企業轉制案件中,我們要與轉制企業主管部門積極配合,對可能發生的不穩定因素及時預防,提前制定措施。對職工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解決的盡快設法解決;無法解決的,說明道理,讓職工理解。多做轉制企業領導的思想工作,讓他們放棄一部分利益,用于補發職工工資、醫療保險和養老金,化解矛盾糾紛。對個別無理訪、借機鬧事、擾亂辦公秩序等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采取必要強制措施。黨委、人大應制定相應規則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如何化解群體性涉法案件是當前法院整體工作中的重點,我們要在堅持法治原則的基礎上,以人為本,公正司法,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把解決群體性涉法案件當成是體察民情、改進作風的“寒暑表”和“新視窗”,發揚民主、化解矛盾的“減壓閥”和“調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