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是國家專營、專賣物品,但販賣私鹽現象卻屢禁不絕。今年1?6月份,筆者所在法院已受理了3起因販賣私鹽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案件。販賣私鹽活動猖獗,不僅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販賣私鹽犯罪的主要特點

1、犯罪主體多為農民。販賣私鹽與販賣煙草等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相比,屬于“小本生意”,不可能獲取暴利。販賣1噸私鹽,一般只能獲取300元左右的利潤,在販賣過程中,還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進行裝運與搬卸。因此,稍有經濟實力的人都不屑這一“行當”,販賣私鹽人員大多是農村無其他正當職業的農民,通過“倒鹽”賺取一些“外快”。

2、私鹽大多銷往農村。我國目前每人每年需要攝入的食鹽量為5公斤左右,而農村有腌制食品的習慣,對食鹽的需求量明顯高于城鎮,私鹽在農村有較大的銷售市場。加之,農村相對偏僻,販賣私鹽不易被鹽業執法人員發覺。因此,私鹽的交易地點大多在農村。

3、屢次違法者較多。從法院受理的非法經營食鹽的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都有多年販賣私鹽的歷史,決非初犯和偶犯。如被告人陳某從199810月至200610月,曾8次販賣私鹽,3次被鹽務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4、私鹽質量難以保證。私鹽來源渠道復雜,且都是私下交易,不法人員極有可能用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銷售。購買者大多是貪圖便宜的販鹽人員的親友、熟人和農村個體小商店,對私鹽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很難辨別。因此,私鹽質量問題給食用者的身體健康帶來極大的隱患。

二、遏制販賣私鹽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食鹽生產、儲運、銷售環節的管理。國家雖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食鹽的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核發準運證等一系列制度,但是,食鹽的生產、儲運、銷售環節仍存有漏洞,尤其是食鹽水運環節上偷盜、截流現象還很嚴重,導致國家專營的食鹽流入到鹽販手中。因此,只有加強食鹽生產、儲運、銷售環節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切斷私鹽的來源。

2、提高人民群眾抵制私鹽的意識。鹽業管理部門要采取多種途徑,大力宣傳國家《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私鹽的危害性,引導群眾購買專營公司經營的食鹽,不賣、不買、不吃、不用私鹽,自覺抵制私鹽,從而壓縮私鹽的銷售空間。

3、加大對食鹽市場的監管力度。鹽業管理部門要不斷強化監管措施,規范食鹽市場秩序。要加大對販賣私鹽人員的行政處罰力度,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到便宜,打消他們“寧可受罰,也不守法”的心理。要積極鼓勵人民群眾舉報販賣私鹽行為,從物質上和精神上進行獎勵。要對因私鹽質量問題而導致的食物中毒事故,及時曝光,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4、嚴格執行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因販賣私鹽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案件時,要嚴格執行最高院、最高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多次實施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要累計計算其數量,體現從嚴打擊的精神。對不法分子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從而構成其他犯罪的,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