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分析及對策
作者:丁國軍 發布時間:2006-12-15 瀏覽次數:3165
近年來,隨著無錫濱湖區經濟的日益活躍,開設公司成為眾多投資創業者的首選。與此同時,公司、股東、董事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在公司設立、運營、解散過程中的各類糾紛逐漸增多。而新《公司法》的可訴性為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的快速增長也創造了條件,如何公正、高效審理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已成為當前民商事審判的一個重要課題。為此,無錫濱湖法院對2002年?2006年審理的股東權益糾紛進行了分析,以期對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參考。
一、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
(一)受理情況
2002年1月?2006年10月,該院共受理股東權益糾紛類案件21件。其中2002年為2件,2003年為3件,2005年為2件,2006年為14件。目前,該院已審結9件,未結12件。雖然案件絕對數量不多,但從總體趨勢上看,呈現了較快的上升態勢。
(二)案件特點
1、類型多樣化。由于公司開設、經營、解散的整個過程均可能涉及到股東之間權益的糾紛,而公司法又規定了各類型的股東權益,故股東權益糾紛呈現了多樣化的特點。濱湖法院股東權益糾紛案主要包括股東權確權糾紛、公司贏余分配權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會召集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股東會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等。
2、訴訟主體人數較多, 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在已審結的9個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當事人的案件有6件,有一案一方當事人甚至多達11人,且絕大多數案件涉及當事人為企業單位,其中一方涉及個人,另一方涉及公司的案件。同時,股東權糾紛往往涉及公司內部關系或外部關系,且內、外部關系常常相互交叉,需要追加其他股東或著外部公司作為案件的被告或者第三人。同時,公司法律關系又經常與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借款、財產權屬等牽連在一起,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審理難度。
3、判決率居高不下,調解率明顯偏低。目前審結的9件案件中已經判決結案的有6件,占67%,撤訴的有1件,調解的只有2件,與該院同期審結的其他商事案件的調解結案、撤訴結案率相比,公司糾紛案件判決率相對較高,調解、撤訴結案率較低。
4、適用普通程序居多,審理周期較長。本院已審結該類型糾紛的平均審理天數約為130天,且案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居多。上述數據與該院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天數相比,明顯反應出審理期限較長的特點。
二、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反映出的問題
(一)原有公司法在保護股東權益方面存在制度缺陷
原有公司法雖對股東的相關權益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對于一些股東權利未能細化,如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條件,亦未對損害股東權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此外未對股東權益遭受損害時如何采取救濟措施作出制度性設計。原有公司法的上述缺陷致使股東在公司運作過程中糾紛不斷,同時亦使得法院在處理股東權益糾紛時某種程度上顯得無法可依。
(二)股東行為不規范。
由于某些公司股東或經營人員法律、誠信意識淡薄,再加上某些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公司運作過程中不規范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比比皆是。如虛假注冊出資:有的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在出資過程中規避工商部門審查,實際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再如抽逃注冊出資:有的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所繳出資暗中抽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有些大股東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集中于大股東手中,少數股東的參與權以及財產權利更容易被不公正地使用甚至濫用,有控制地位的股東可以分取高薪或其他非法手段攫取公司的大部分收益,由此而影響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
(三)法院司法審判與工商行政執法存在某些沖突
公司糾紛案件多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內容,由于工作的出發點和適用法律的不同,往往導致法院判決結果與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某些沖突。如股東身份的認定問題,實踐中存在墊資、借名的股東,法院經過審理確認的股東身份可能與工商登記存在沖突;又如對超越公司經營范圍的行為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而工商登記仍在強化經營范圍的法定登記制度。另外,盡管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注冊資金、股權轉讓須經工商登記,但出于各種原因,當事人虛假注冊登記、逃避變更登記的現象時有發生,工商行政管理無法遏制類似違法行為。
三、股東權益糾紛審理的對策
(一)盡快出臺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釋
新《公司法》的修改,拓寬了公司訴訟渠道,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公司訴訟實踐的法律難題。不僅原來《公司法》司法解釋擬定重點處理的股權轉讓、股東權益訴訟、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設立四類糾紛均有涉及,而且新《公司法》還創設了公司訴訟多種新類型,如小股東對大股東的濫用控制權訴訟;公司人格否定訴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訴訟;股東決議撤銷與無效訴訟;股東知情權訴訟等。新《公司法》實施后,公司訴訟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復雜程度上,都會大大增加,特別是公司訴訟的法律技術化程度會大大提高。比如公司人格否定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均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技術設計,這樣便引發了一個當事人能否以及如何“接近司法”的問題,即《公司法》苦心設計了多種訴訟制度,這些制度設計也確是實踐急需的,但由于技術性和復雜程度的提高,可能導致當事人(往往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知利用、不會利用或錯誤利用。同樣,法院也面臨一個如何司法的問題。為此,亟待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釋早日出臺。
(二)不斷提高審判水平
一是樹立現代審判理念。區分公司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切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應根據公法的強制性禁止規定一概否定涉公司行為的有效性,如不輕易以缺乏工商登記要件或者違背工商行政法規而否定涉公司行為的效力;同時要正確劃分公司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不應以內部關系對抗外部關系,不以公司內部行為的違法性而輕易否定其與外部第三人產生法律關系的效力。二是準確適用相關法律。在公司法等民商法律有具體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具體性規范。在法律依據不明確時,對糾紛的處理也應做到有法、有理、有據。努力通過法律條文的擴張性解釋、類推性解釋和原則性解釋來闡述判決理由,尋求裁判的合理依據;三是合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中小股東的弱勢地位采取主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及時行使釋明權等措施來維護他們的利益。三是做好新舊《公司法》的銜接工作,應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在立案、審案階段為新《公司法》的實施做好準備。
(三)加強司法行政協調
針對部分股東出資行為不規范、中介機構違規操作等現象,一方面要加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司法機關與行政部門的工作協調。在具體工作上,法院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在通過司法建議等形式提醒行政管理機構采取措施的同時,還應當做好對當事人的說服與解釋工作;在說明判決理由時,可以將其他救濟方式及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敦促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在尊重當事人合意的同時,要優先確認工商登記等形式化證據,努力避免司法判決與行政決定的沖突;還可以通過以案論法、召開研討會等有效方式,配合行政管理機關,加大公司法律的宣傳力度,強化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履行義務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