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能否授予學位? 失去誠信比失去學位更嚴重
作者:馮嘉林 小顧 發(fā)布時間:2006-10-18 瀏覽次數(shù):3720
本網(wǎng)蘇州訊:三年前的一次考試作弊,也許并不為人所看重,但它卻切切實實在的影響著當事者的現(xiàn)實、將來。2005年的大學畢業(yè)生小何,便在今年3月前往申領學位證時,意外的被告知:因為曾經(jīng)作弊,學位證不予頒發(fā)。經(jīng)多次交涉無果,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通訊走向了法院,選擇了與母校“對簿公堂”這一道路。2006年10月17日,蘇州滄浪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學校對小何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重新審核。
考試作弊取消學位
女同學小何是常州人,經(jīng)過了10多年的寒窗苦讀,在2001年以較高的分數(shù)被錄取為蘇州某高校的工商管理專業(yè)2001級本科生。在大學這幾年的學習中,小何仍然是高中的那股學習熱情對待大學的學習。其它同學在玩的時候,她卻是埋頭在圖書館讀書查資料。幾年來學習成績在班級里面一直名列前矛。2003年12月24日,在《稅法》科目的考試中,由于自己平時的努力,對考試的要點都比較熟悉,短短的一個小時左右就把試卷做好了。而坐在邊上的同學和自己關系一直不錯,卻在一道業(yè)務題上卡了殼。為了能夠幫助同學也能夠順利過關,平時熱心腸的小何將答案粘在透明膠上,遞了出去。可是這一行為被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她傳遞給他人的透明膠帶紙上粘有答案,屬于作弊行為,于是該科目作了零分處理,還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2005年4月30日,經(jīng)過應用技術學院院務會討論決定撤銷了對原告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學校也給予了小何該科目的重考機會,她考了87分。2005年6月,小何完成了規(guī)定課程的學習,取得相應學分,獲得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小何在今年三月通過英語四級后,依學校規(guī)定,申請其學士學位時,學校卻口頭告知她,因為《稅法》考試作弊,并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她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被取消了。
狀告學校頒發(fā)學位
小何對此無法接受,她四年來也算班級里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覺得自己完成了課程,修滿了學分,具備了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學校卻突然在其申請學位時口頭告知其已被取消,可她在校期間卻從未收到過這樣的通知,學校的做法是“程序違法”。同時,她接受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進行了檢討,做出了悔改,不應該這樣重復處分自己。即使犯了錯誤也應該給個改正的機會。另外,作為處罰依據(jù)的學校內部規(guī)定是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內部規(guī)定不應作準,是無效的。因此,學校沒有理由取消她學位。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同學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學校方則認為,1997年6月23日,學校制定的《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小何當時的確作弊了,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符合了學校這一規(guī)定。而同時,學校規(guī)定又完全是根據(jù)國家教育法規(guī)而制定的。取消小何學位并無不妥。
法院判決重新審核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何在校期間已學完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雖有一門因作弊被記零分,但補考已經(jīng)合格,學校已向其頒發(fā)了畢業(yè)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都未把考試作弊作為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同時,原告也因考試作弊受過了紀律處分,且因確有悔改而在畢業(yè)前紀律處分被撤銷。針對原告學位申請,被告未經(jīng)嚴格審核,口頭告知原告依據(jù)《校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因考試作弊已被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該行政行為適用依據(jù)錯誤。且被告行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在處理上明顯畸重,還有重復處理之嫌。因此于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一審判決學校方面重新進行審核。
高校管理應人性化
本案折射出不少現(xiàn)實問題,值得人對此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探究。
其一,高校在制定內部管理規(guī)定時,如何能更為嚴格做到依法制定呢?應該講,我國的教育立法非常原則化,使得各高校在制定校規(guī)時,只能以這些原則為方向,大量擴充實質內容以適應學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案便是很好的例證。《學位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便能授予學士學位。但如此規(guī)定是無法在現(xiàn)實中落實的。于是,學校制定了諸多具體條件,以滿足日常工作需要。于是,這些新擴充的條件與國家法律是否相悖,成為新的問題。教育立法應當盡快完善,將學校管理更好的納入法制軌道中去。
其二,高校在進行學生管理和紀律處分時,是否能更為人性化呢?學校的校內規(guī)定是對國家相關法律的細化,應當更具適應性和操作性。以處分作弊行為為例,是否必定需要取消學位,“一刀切”的方式實在有違育人之道,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妥善的法律保護。取消學位的影響程度之深遠也許會波及學生的一生,為此,在處分的進程中應當引入學生辯解機制,在充分考察學生行為動機、性質及后果的基礎上,分層次加以施行。嚴重者可直接取消,程度輕者給予相應的觀察期,督促其積極悔改。校園和諧需要以法制化、人性化的校規(guī)作為基礎。
誠信比學位更重要
學校方則表示,學生作弊是一種十分惡劣的行為,對于考試中發(fā)現(xiàn)作弊的學生應該給予懲罰,如果考試作弊可以發(fā)學位證書,那就是放縱缺少誠信和擅長假冒偽劣的學生得到學位。
對于被取消學位的學生在就業(yè)中遇到的困難,不同的單位對學位有不同的要求,其實有些單位只要求有畢業(yè)證就夠了,但是學生考試作弊也屬于誠信問題,學位并不是最重要的,很多單位更關注學生本身的誠信問題,所以因考試作弊被抓而失去誠信的后果要比取消學位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