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批宅基地 農戶維權終獲補償
作者:秦國渠 王敏 發布時間:2006-10-16 瀏覽次數:3575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被告某村委會將農戶正在承包的土地作為宅基地批給第三人建房。法院最終支持了該承包農戶要求村委會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訴訟請求。
原告馬某系被告某村委會二組農戶,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原告承包本村的桑地1.35畝,但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1994年,該村經濟聯合社向原告發放了土地使用證,對原告承包的桑地進行了登記。至2006年4月,原告對其承包的桑地一直在經營和使用。2005年11月,被告將原告承包的桑地范圍內的部分土地作為宅基地批給第三人馬某某建房。當月,第三人即辦理了相關用地手續,并交納了相關土地規費。2006年4月,第三人砍伐了原告種植的桑樹488棵后,準備在該處建房。此后,被告同原告就桑樹砍伐問題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村委會對其承包的桑樹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取得的爭議桑地是該村機動地,不是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該承包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承包合同,且對桑地的承包期限約定不明,屬不定期承包經營。依照法律規定,被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原告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被告為第三人辦理了宅基地審批手續后,通知原告交出承包的桑地給第三人建房,應視為行使了解除權;原告在其短期承包地被收回時,對其種植桑樹的損失,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經新沂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將補償款一次性交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