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駕駛違章車輛 交通肇事如何處理?
作者:睢寧縣人民法院 方根 趙倩 發布時間:2021-03-04 瀏覽次數:839
車輛損毀,雇主卻要求執意返程,后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該如何處理?雇主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
車壞了雇主卻執意返程后修理
2019年12月,王飛(化名)駕駛一輛重型貨車從安徽合肥至阜陽送貨,途經安徽省壽縣一路口時,追尾撞上前車,致該貨車車燈、保險杠等多處損毀,王飛并未維修,繼續駕駛該車輛至安徽阜陽卸貨。次日,王飛又到安徽省懷遠市接車主杜峰(化名),王飛告知杜峰車輛損壞想要先修理好車再返回睢寧,杜峰卻不以為意,執意安排王飛駕駛該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返回睢寧再修理……
當日18時許,天色黑暗,王飛駕駛貨車沿G1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處,由于車燈損壞,視線不清,沒能看到由西向東橫過道路行人劉某甲,待王飛發現時,猛烈地向左打方向盤也未能避開,車輛撞擊劉某甲后,并被該車輛碾壓后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法官判決雇主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飛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睢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劉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顱腦損傷死亡,并在王飛到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
2020年5月,杜峰在接受公訴機關詢問時,陳述自己不顧王飛勸阻執意要求其駕駛不符合道路安全法規定的車輛返睢致使悲劇的發生,與王飛的供述相互印證,同年6月,杜峰被睢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傳喚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杜峰明知車輛發生事故損壞指使王飛違章駕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二人均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王飛及辯護人、被告人杜峰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峰系肇事機動車輛所有人,在明知車輛發生事故損壞情形下仍指使被告人王飛違章駕駛,被告人王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損壞的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因被告人王飛、被告人杜峰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飛、被告人杜峰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杜峰已經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杜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不論是駕駛員還是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都應該將車輛的安全運營作為第一要務。
本案中杜峰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在雇員王飛撞死劉某甲其在民事侵權責任方面必然要承擔責任,而在刑事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之規定也難逃其責。
杜峰明知其所有的車輛損壞,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仍指使被告人王飛駕駛該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符合《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故其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